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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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华市国资委
2019年4月30日
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的需要,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人民政府授权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组织“核心”与“把关”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统筹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坚持按需引进原则。引进人才须遵循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要求,以岗位需求为依据,按照专业或工种类别,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四条坚持择优录用原则。采取考核工作实绩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引进企业实际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根据市属企业实际,引进的人才主要为高级管理人才、高学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
第六条引进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开除公职及刑事处罚记录;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
4.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5.年龄要求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企业确实紧缺或特殊行业的可适当放宽;
6.原则上市属企业的编制、职数应有空缺。
第七条引进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突出贡献人才;
2.符合条件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人员;
3.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职(执)业资格人员;
5.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优秀管理人员;
6.其他符合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的紧缺型专业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八条人才引进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信息。信息可以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渠道,也可以通过猎头等中介机构。
2.报名及资格审查。引进企业组织相关报名事宜,并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审查。
3.组织面试或面谈。面试或面谈由引进企业负责实施。
4.上报审核。引进企业对拟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和发展潜力等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引进理由及意见,并正式行文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5.组织考察。引进企业负责组织对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6.体检、聘用。经体检合格后(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人选,引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7.报备。签订合同后,引进企业应在7天内向市国资委办理报备手续。
第九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人才需求情况适时组织专项人才招聘会,引进企业需要的
紧缺型人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人才引进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特殊、关键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待遇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纳入市委管理的人才引进对象,由市委组织部门另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细化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确保人才引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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