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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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实施主体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地震局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五、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2.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2)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
(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
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书》(一份);
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一式三份);
4、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
填报《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缴费标准
1.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2002]267
号中的具体技术性工作项目确定,由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有资质单
位收取;
2.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2002]267号中的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收取,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7‰收取,最
高不超过2600元。
七、办理方式及期限
1. 办理方式:联合办结。
2.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