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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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江西省统计局改制

2008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

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

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

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表) (4)

2.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I302表) (5)

3.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I303表) (6)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 (7)

(三)基层年报表式

劳动情况(I102-1表) (8)

(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劳动情况(I202-1表) (9)

四、附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10)

(二) 主要指标解释 (11)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要求制定。除《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表外,综合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资料(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的布置方式由各设区市统计局自行确定。

(五)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江西省机场管理公司、南昌铁路局劳动统计资料直接报送江西省统计局,并由省统计局汇总。

(六)单位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七)各表的报送单位、综合范围和报送日期见报表目录。

(八)各设区市统计局应按照报表制度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数据文件以文本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统计局。

(九)本报表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一)综合年报表

(二)综合定期报表

(三)基层年报表

(四)基层定期报表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号:I301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08)119号

计量单位:人、千元

续表一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表号:I302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08)119号

计量单位:人

续表

本年减少人数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二)综合定期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号:I401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08)119号

计量单位:人、千元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三)基层年报表

劳动情况

表号:I102-1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文号:国统字(2008)119号

用工单位填报:由用工单位填报

补充资料:1、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年末人数人,

其中: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的人数人。

2、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全年平均人数人。

3、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千元,

其中: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内千元。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四)基层定期报表

劳动情况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表号:I202-1表企业□事业□机关□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文号:国统字(2008)119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四、附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续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2、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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