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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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 托幼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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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一)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 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继 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二)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当 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县(区)以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 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 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
控制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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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 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建立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组 织2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 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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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 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等服务和指 导。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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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 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 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 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 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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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 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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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 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 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 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 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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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 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 育活动,并保证儿童的户外活动时间,增 加儿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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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
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 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 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 册和定期考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 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 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编辑课件10第三章 托幼机构 Nhomakorabea人员管理
➢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 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 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 况,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 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 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 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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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 简称“托幼机构”)。
➢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 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 《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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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 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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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 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 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 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 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 生保健人员每年应接受卫生保健管理及业 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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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 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 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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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托幼机构 (卫二生)保市健级管妇理幼工保作健督机导构检负查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半年至少开 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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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 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
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工作规范》 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 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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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 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 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 术培训合格证》。
➢ 第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保 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 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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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 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 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