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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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国水利部
二○○二年八月
目录
前言 (2)
目录 (3)
1 总则 (5)
2 名词术语 (5)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
3.1监理单位 (6)
3.2监理机构 (7)
3.3监理人员 (9)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
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
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
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
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
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
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
6.1 工程开工 (17)
6.2工程质量控制 (17)
6.3工程进度控制 (19)
6.4工程投资控制 (21)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
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
6.7信息管理 (37)
6.8 工程协调 (40)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
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
7.1工程保修 (41)
8 其他 (41)
8.1奖励 (41)
8.2赔偿 (41)
附录 (42)
附录1《监理规划》容及编写要点 (42)
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
附表………………………………………
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
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
附表 D 监理机构部用表………………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我国境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强调合同管理,发挥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并注重加强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

1.0.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

4 项目法人和有关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在项目法人授权围,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目标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合同责任。

1.0.9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 名词术语
2.0.1监理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2.0.2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合同实施责任的组织机构。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0.3监理人员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书
或岗位证书,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2.0.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是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2.0.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书》并按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可负责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在授权围的监理文件签发权。

2.0.6 监理员是指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承担现场具体监理工作,不具有审批、指令等监理文件签发权。

2.0.7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和保修期阶段监理。

2.0.8 监理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及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

2.0.9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编制的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2.0.10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规性文件。

2.0.11 保修期是指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开始,至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是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法人移交后,施工企业对所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补建直至重建责任的合同期限。

2.0.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文本》。

3.1.2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
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围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 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5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以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监理人员。

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3.1.4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人员及时派驻到监理工地,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3.1.5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1.6监理单位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部管理。

3.1.7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3.1.8 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资格年检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表,提交包括项目法人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的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3.1.9 两个和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联合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联营体须有联合监理协议,并在监理投标时提交。

联合监理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

监理联营体资质按照较低一方的资质认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责任方派出。

3.2 监理机构
3.2.1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3.2.2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施工企业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审核权。

3、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工程设计文件的核查权。

只有经监理机构核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
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围,设计变更的处置权。

7、对工程建设实施术问题的建议权。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涉及关键线路和影响较长工期时,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验、确认权。

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的审批权。

14、工程款计量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要求施工企业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3.2.3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监理分工和授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

需要调换监理工程师时亦应通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

3.2.4监理机构须制定与监理工作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3.2.5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生活及检测设备和仪器,独立进行监理及检测工作。

3.2.6 监理机构未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资料。

3.2.7 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施工企业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3.2.8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应将履行合同期间从项目法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规等如数归还项目法人,并履行义务。

3.2.9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法人的授权围行使权限。

项目法人不能擅自变更监理机构在授权围所做出的决定。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均须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守则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2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的技术、知识,熟悉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技术规程、规和质量检验标准,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谨慎、勤奋、高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3 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突出监理服务观念,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资料,在授权围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业务有关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并应妥善做好项目法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工作。

5 不得与工程施工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监理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中工作。

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与项目法人和各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工作。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各部门工作关系,保证监理机构正常有序运转。

3负责组织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进展状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以及监理机构部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和项目监理工作的开展。

5 审核施工企业提出的分包项目和选择的分包单位。

6 审批施工企业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技术措施方案和资金流计划。

7 组织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8 签署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审核、签发施工图纸和文件。

10 组织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1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违约、工程变更和合同索赔事宜。

12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现场例行协调会和专题会议。

13 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和合同争议,并在必要时对工程建设合同条款做出解释和对合同争议做出调解决定。

14 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5 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审核完工结算和最终结算。

16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总结;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3.3.4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堤防、河道整治工程中,如需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承担多个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且需配备好副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开展工作,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3.5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承担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编制负责工作围的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施工企业提出的分包项目和选择的分包单位。

3 签署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开工许可证。

4 审批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月、季进度计划、具体技术措施方案。

5 检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签署施工企业违规警告通知等一般监理指令。

6 预核签工程款支付凭证。

7 预审施工图纸以及提出设计变更、索赔申请、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和方案。

8 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和单元工程的评定工作。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

10 负责工作围的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 负责工作围的监理资料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 负责编写整理监理日志。

13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当监理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14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请示。

3.3.6 监理员按照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承担现场监理具体工作。

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责任和义务。

2 检查施工企业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工艺、程序以及局部施工措施计划变更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4 签署现场施工过程控制记录、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记录。

5 提出对有关工程开工申请、施工措施方案、验收报告的初审意见。

6 统计和检查计日工情况。

核实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记录。

7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异常情况。

8 检查施工企业的施工日志和实验室记录。

9 依据职责权限参与单元工程的检验、质量评定工作,签署相关原始记录。

10提供索赔争议的现场证明材料。

11 编写监理日志。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4.1.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签订建设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围和监理容。

2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3 进场后作好监理工作交底。

4 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

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

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文件。

5 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6 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理。

7 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 移交项目法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是审核支付、处理索赔、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

监理员必须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天气、施工环境等各种情况作详细的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要对现场记录进行核实和签认。

4.2.2指令文件。

指令文件是现场监理的重要手段,它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

监理人员可采用通知单、指令单、签证单、认可书、指示、证书等文件形式进行管理。

4.2.3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察看、检查与监督。

4.2.3.1 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的施工,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4.2.3.2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的工序、容和人员,报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

4.2.3.3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容,并要求施工企业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4.2.3.4 旁站监理记录应作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4.2.4 跟踪检验与检测。

在施工企业自行检验与检测前,监理工程师对其人员、仪器设备、程序、方法进行检查、评价、认可;在施工企业检验与检测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有效,检验与检测结果可信,并对该结果签认。

4.2.5 平行检验与检测。

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有效的检验与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在施工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验与检测,以核查施工企业检验与检测的结果。

4.2.6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项目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7 协调会议。

协调会议是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

会议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加。

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施工企业的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工程款支付申请、开工申请等文件需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或审批,签署意见后才能实施。

4.3.2原材料、半成品、永久设备报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永久设备必须有出
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才能报监理工程师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必须在合理时间运离现场。

4.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企业完成一道工序或单元工程,都必须经过初检、复检、终检等三检合格后,才能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工程验收制度。

在施工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协助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予以验收。

4.3.5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

所有应支付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根据工程容、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等,制定包含计量围、程序、方法、计量仪器设备、数据计算等容的工程计量文件,并报送项目法人,通知施工企业。

在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计量文件实施工程计量和申请支付后,监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对工程量进行审核,认可后予以计量签证。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支付申请,项目法人不应予以支付。

4.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包括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财产和生命安全等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以及风险或责任承担方式等文件。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依据上述文件,指令施工企业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协商、调解相关事宜。

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紧急情况。

4.3.7监理机构部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制定包括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审核、目标考核与奖惩、人员管理、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和部管理制度,以保持监理机构的高效运行。

4.3.8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项目法人呈报监理报告。

报告主要反映工程进展情况,施工中发生的重要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出现的合同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以及支付结算情况。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5.1.1 根据所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工程特点、工期等情况,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监理现场组织机构。

5.1.2 根据建立的组织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并针对所监理项目的特点,进行必要的上岗人员培训。

5.1.3 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类型和规模,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检验、检测、测量、计量等仪器设备。

5.1.4 制订监理规章制度,包括本工程各级监理人员具体职责、工作程序、奖罚制度等。

5.1.5 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对象和容准备有关资料,一般应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和标准,材料和设备技术资料等。

5.1.6 全面熟悉建设监理合同条件,清楚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应全面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监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合同条件去处理和解决问题。

5.1.7 接收由项目法人依据监理合同提供的通讯工具、办公设施和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立工作和生活环境。

5.1.8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应立即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报送项目法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作进度和其他情况变化对监理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5.1.9 监理人员进场后, 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尽快了解和熟悉自己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写项目或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施工企业。

5.2 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5.2.1 监理机构对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提供的条件完成情况需进行调查和检查,对可能影响施工企业按时进场和工程按期开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并请项目法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容:
1 检查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和文件是否已按供图时间及时到位。

2 检查控制性高程点、坐标点的移交情况。

3 检查施工用地能否按时提供。

4 检查首次预付款支付情况。

5 检查施工合同中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场外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条件能否满足工程开工的要求。

5.2.2施工企业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
1 检查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需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2 检查施工企业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的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经检查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施工企业尽快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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