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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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筹资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依照《山东大学社会筹资分配和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等向学校或学院提供的各类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

第三条 对于为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的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学院给予货币奖励。对于贡献突出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 奖励资金另行筹集,不得将捐赠资金用于奖励。

(一)对于获得学校奖励资金的捐赠,将学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筹资者个人。

(二)对于没有获得学校奖励资金的捐赠,按照获捐额的20%,学院用奖福基金奖励筹资者。

(三)对于实物捐赠,根据捐赠物性质一事一议,奖励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学院教职员工为学校引进社会捐赠,由学校根据《山东大学社会筹资分配和奖励办法》奖励,学院不再另行奖励。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的奖励计入个人岗位津贴发放。其他人员可直接发放货币奖励。相关税费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实施的《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废止。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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