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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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4)土地整理政策文件
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8.1 农田防洪一般规定
农田防洪频率重现期采用5年一遇,24小时暴雨强度、24小时排出,主要用于指导梯田防洪设计和农田内部的防洪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边沟、背沟)、排水口设计等。

8.2 农田林网工程
8.2.1 农田防护林
农田防护林是为了发挥保护农田、改善环境的作用而建。

农田防护林布置应根据项目区地形、气候条件、风害程度、土地利用情况和农田防护要求确定。

在我省风害程度大的山丘区,应该根据项目区地形、气候条件、风害程度和农田防护要求进行农田防护林设计。

而我省成都平原区,人多地少,则要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宜林地的分布和面积以及农田防护要求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工项目中,农田防护林布置较多的是沟、渠、路、村“四旁”林。

标准中制定了进行农田防护林设计应遵守的规定,包括林带走向、林带结构、树种选择与密度搭配、苗木及栽植质量等要求。

1.林带设置
1)林带走向
农田防护林的作用主要是防风,因此,选择防护林区位置时,主林带应最好与主害风方向垂直,偏角宜小;副林带则最好垂直于主林带。

安排农田防护林带走向时,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山丘区分水岭或坡面林带尽量与等高线方向一致;平原区尽量与灌排系统和交通路线方向一致,林随水走,林随路行。

2.林带结构
布置林带结构时,主要选择透风结构类型和疏透结构类型两种较适合农田防护林的林带结构类型,可以满足我省成都平原区和山丘区农田防护需要。

3.树种选择与密度搭配
树种选择要根据适地适树、防护效益好、有一定经济效益和景观效应等原则选择树种。

梯田埂坎宜大力栽植经济树种,发展地埂经济。

田边到林缘的距离、林带行数、林带行距、株距要因地制宜确定。

4.苗木质量
苗木质量是确保造林成活的关键,要求选1~2年生的壮苗,严格执行掘苗、选苗、包装、运苗、栽植等技术措施。

8.3 岸坡防护工程
8.3.1 适用条件
岸坡防护工程主要布置在河流、溪沟、沟谷有滑坡和横向侵蚀的崩塌危险地段,以保护农田安全。

岸坡防护工程仅是一段地段,因此,正确规划和确定需要保护的岸线地段是非常重要的。

8.3.2 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护岸工程的工程等级为5等5级,防洪标准指工程段岸坡洪水为重现期10年一遇。

8.3.3 结构分类
护岸工程一般分为护坡与护基(或护脚)两种分部工程。

护坡一般位于河床以上,护基(或护脚)一般位于河床以下。

8.4 坡面防护工程
坡面防护工程包括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指水土保持林草种植,工程措施包括坡改梯、截水沟、蓄水池、蓄水窖、沉沙凼、排水沟以及附属的跌水和陡坡。

这些设施都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

8.4.4 蓄水池
蓄水池适宜在无条件兴建骨干水利工程的山丘地区修建。

规划选址时,着重注意在有充足的水源、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有灌溉需求的地方修建。

蓄水池深度一般在4.5m以下,池壁厚度必须保证稳定和防渗要求。

8.4.5 蓄水窖
蓄水窖是为解决山丘区浇灌或人畜饮用水困难,适宜在缺水、蒸发量大、雨旱季分明、降水相对集中、无条件兴建骨干水利工程的地区修建。

有人畜饮用水作用的水窖应重视水质,远离污染源。

8.5 沟道治理工程
沟道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工程、沟谷整治工程。

沟头防护工程与整治面蚀的坡面防护工程一致。

谷坊、拦沙坝用于山丘地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地区侵蚀沟谷的整治,通过筑坝拦沙,以保护、抬高沟道侵蚀基面,达到整治沟壑水土流失、造田造地的目的。

本省有一些土石山区,适合这一工程措施。

谷坊和拦沙坝的坝址选择及坝型应进行多种方案比较。

9 农村居民点工程
本标准主要依据《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并结合四川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和农民新居工程建设实践编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要求,对我省特别是成都平原区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标准所指农村居民点工程是指为消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现有农村居民点规模小、分散、占地范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缺乏公共配套设施、居住环境差等弊端,通过拆迁腾地和居民的适度集中,来达到节约用地、新增耕地,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而实施的农村居民点迁建工程。

9.1 农村居民点规模分级
9.1.1 本标准所指农村居民点是指镇以下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村庄,按地位和职能划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层次。

其中,中心村具有带动附近其它行政村和基层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设有较齐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也是本村的公共活动和管理服务中心;基层村在我省又称为“聚居点”,是村民生产生活的相对集中地。

9.1.2 本条详细规定了我省不同工程类型区农村居民点规模级别标准。

农村居民点规模指的是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但用地规模随人口规模而变化,所以农村居民点规模通常是以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来表示的,并以此进行规模分级。

9.2 农村居民点工程规划
9.2.1 农村居民点工程是村镇用地整理的重要内容,应按一定的原则统一进行规划建设。

本条规定了搞好农村居民点工程规划必需遵守的五项原则。

9.2.3 农村居民点工程规划布局应合理确定居民点内的分区和工程布置。

中心村内部的分区布置如下:
1.公共中心区
1)公共中心区的位置
(1)公共中心区应尽量布置在生活区的适中部位,使服务半径均衡;
(2)尽量选在地势高燥、宽敞开阔的地点,并结合自然景物布置;
(3)要与街道交通网的设计相协调。

2)公共中心区的布置形式
(1)结合广场布置公共中心;
(2)利用一个位置适中的完整地段,或一个完整的小区作为公共中心,集中布置公共建筑设施。

2.居住区
居住区是由若干小区组成,一个小区包括数个住宅组合;一般采用住宅组群——住宅庭院二级结构。

居住小区内不设街道,由巷道把各个组合联系起来。

3.生产区
生产区的组织形式有专业化生产区和综合性生产区。

我省目前中心村的规划建设,宜采取综合性生产区的组织形式。

规模较大,生产条件较好的中心村,也可规划采用专业化生产区的组织形式。

综合性生产区规划包括农业生产建筑设施、农业机械化建筑设施、养畜业建筑设施、工副生产建筑设施和仓储设施的规划;专业化生产区规划包括养畜场内的分区布置和养畜场建筑设施布置。

9.3 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预测和搬迁标准
9.3.1 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是在一定时期内基层村或中心村居住的常住人口的总数。

农村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是农村居民点工程规划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预测农村居民点人口规模,首先应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自愿搬迁的人口数和符合搬迁标准,经动员后愿意搬迁的人口数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总人口现状数,然后再根据农村居民点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两方面的因素,预测出农村居民点规划的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其中,总人口的现状数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自愿搬迁的人口数和符合搬迁标准,经动员后愿意搬迁的人口数统计;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按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9.4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是指基层村或中心村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一般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表示。

9.4.1 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之和。

9.4.2 新建各农村居民点(中心村、基层村)的用地规模按以下公式
预测:
S居=n?S人均×10-6
式中:S居—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km2;
n—各农村居民点人口,人;
S人均—人均建设用地,m2/人
9.4.3 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
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9.5 居住工程
居住建筑用地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的规定。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一是应符合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二是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划分为不同组团,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居住建筑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35m2/人的标准设计,套型包括二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五室二厅等几种形式;居住建筑式样可采用单元式或院落式,其中院落式可配置猪(牛、羊等)舍和禽舍;屋顶设计可采用坡屋顶或平顶;建筑风格可体现当地民居特色,也可采用现代建筑风格。

9.6 公共设施工程
本条的重点是明确中心村和基层村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内容,即明确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建设各自应配置哪些公共建筑。

其中,中心村的公共建筑应设村委会、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等项目,可设初级中学、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卫生院(所、室)、百货站、食品店、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饭店、饮食店、小吃店理发、浴室、洗染店、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蔬菜、副食市场等项目。

基层村的公共建筑可设幼儿园、托儿所、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卫生院(所、室)、百货站、饭店、饮食店、小吃店等项目。

基层村的各类公共设施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中心村。

公共建筑用地的布置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9.7 农业生产、仓储设施工程
为方便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农副产品加工业,使农村居民点有一定的产业支撑,可在中心村和基层村内配置相应的农业生产和仓储设施。

本条主要明确了农业生产、仓储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选址要求和标准应按《村镇规划标准》执行。

9.8 道路工程及竖向规划
9.8.1 本条规定了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设置的级别标准。

其相应的技术指标见表9.8.1。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9.9 公用工程
1.给水工程
1)给水工程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
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2)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b)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生产用水量应包括乡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可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量充足,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优先选用地下水;
(3)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0m。

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排水工程
1)排水工程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

2)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2)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3)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

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4)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5)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迳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6)分散式与合流制中的生活污水,宜采用净化沼气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集中式生活污水,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

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村镇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3.供电工程
1)供电工程应包括预测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2)项目区所辖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

3)供电电源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县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的建设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4)变电站出线电压等级应按所在地区规定的电压标准确定。

5)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沿公路、村镇道路布置;
(2)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
(3)线路走廊不应穿过农村居民点住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4)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5)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6)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确定。

7)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4.邮电工程
1)邮电工程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2)邮电设施的规划应依据县域邮政、电信规划制定。

3)邮政所的选址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

4)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

(2)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

(3)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4)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

5)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2)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3)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5.农村居民点防洪工程
1)农村居民点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工程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农村居民点,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居民点的防洪工程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汗垸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

3)在蓄、滞洪区的村镇建筑内设置安全层时,应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环卫工程
农村居民点的环卫工程主要包括公厕、垃圾收集转运、废物箱、沼气池(或化粪池)等各类配套环卫设施的建设。

农村居民点环卫工程应结合其它公用工程统一规划,并应符合《村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

9.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标准
9.10.1 容积率是指一定土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它反映了居民点建筑用地的使用强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土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表达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它反映了居民点建筑用地的经济性。

本条根据我省不同工程类型区的地质、地貌特征、农村居民点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用地的供需状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工程类型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筑面积和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工程类型区农村居民点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9.10.2、9.10.3 规定的建筑密度、绿化率指标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且符合我省实际。

9.10.4 根据成都平原地区中心村建设的实践和目前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中心村内设置的停车位数量建议不超过中心村总户数的40%,其中大车位占70%,用于停放农用车辆,小车位占30%,用于停放家用轿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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