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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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传〔2016〕1号)要求,科学划定我县畜禽禁养区,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实验区建设,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实现产业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核心,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县域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等环境敏感区。

(三)有效保障城镇居民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动物防疫审查办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四、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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