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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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பைடு நூலகம்主体
法人 外国人(宪法第32条第1款)
3.特定主体(包含在一般主体之中)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上的主体; (2)“少数人”意义上的,或弱势群 体; (3)“集体权利”的主体?(国际人 权法上的概念)
四、基本权利的类型 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内容 宪法学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学理分类(脱离宪法文本) ; 一种是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根据 宪法文本)。
(一)学理分类 1.洛克的分类 著名的三分法:生命、自由和财
产 影响到《独立宣言》:life, liberty, and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公民与人民 范畴不同 公民——法律范畴 人民——政治范畴 范围不同 后果不同 公民——个体概念 人民——群体概念
三、基本权利的内涵及其享有主
体 (一)权利 争议性最小的定义:权利指的就 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 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 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 种资格。(广义)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内容 任何公民有平等的发言权 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 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 论而受到不利后果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限制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反政府、反社会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人格尊 严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和商业秘 密。 (4)任建宇案、秦火火案
四大分类法: 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 济和文化教育权、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 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 济和文化教育权、特定人的权利、 平等权。
六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
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 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教材采用“四大分类法”: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 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
4.其他二分法
(1)自由与权利(狭义)
权利:倾向于要求作为、依赖法
律设定而存在 自由:倾向于要求不作为、不依 赖法律形式就存在
(2)自由权与社会权 (3)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
5.芦部信喜的三分法 Freedom
from state, Freedom to state, Freedom by state.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绝对保障方式,“依据宪法的保障的方式” 美国“不得立法侵犯条款”:联邦议会不得制
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
论和出版自由、人们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
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
特点:一般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人权; 实效的违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概念 集会自由: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 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 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以 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 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在宪法中具体限制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 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在宪法中原则限制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权利。 在宪法中不具体限制,但规定依法限制的 原则。
6.“三代人权”说
瓦萨克提出来的,按照历史分为三个世 代: 第一代人权:“三大自由” 第二代人权:各种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集体权利”
(二)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
http://www.southcn.com/weekend/top/20 0312040007.htm “普通公民身穿白大褂宣传宪法”案
3.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 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 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 ,即在适用法律上一视同仁。 “立法者非拘束说”
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任何立法者都不能 在立法上对同样情况的公民赋予不同的 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作不合理的区分进 行立法,从而违反平等规定。 “立法者拘束说”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特点 多个公民行使,单个公民不能行使 公共场所进行 表达意愿(程度不同) (3)批准:公安机关 (4)限制:和平进行、不得妨碍公务、 按许可的内容进行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5)相关事例 施明德宣布百万人民 反贪静坐9月9日启动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可不可以受到限制? 可以的。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两种 1.内在界限,比如言论自由,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对言论自由作最严 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 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Scheck v . U.S.)
2.外在界限 只适用于部分的权利,公共福利的 需要 如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宪法第13 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 偿。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3、基本权利之界限的特性 (1)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相对性 有些有界限,有些则没有; 界限也是相对的,“界限也有界限,限 制也应受到限制”。 (2)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界限各不相同。
4、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有行为就可能有冲突 有冲突就有限制: 国家公权力或通 过立法或通过具体行为去限制 有限制就有对于限制的限制:制度 化的恰当的限制
(二)国籍的取得 我国的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 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 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宪审查制度。
相对保障方式:“依据法律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权利的保 障主要是交给下位的法律去实现。 特点:法律保留; 没有实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我国采取相对保障方式: 基本权利保障属于相对保障方式: 1、宪法第13条、34条、40条明显采用“ 法律保留”方式 2、普通法律的保障作用不大:“立法 不作为”;行政立法倾向于限制 3、权利救济方面也属于相对保障。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两种“平等”的原理 是指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和实质上的平等原 理。 形式上的平等: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是平 等,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 例如所有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赛跑
实质上的平等: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 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 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 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对形式上平等原理 的修正和补充 例如按照不同的类别分组赛跑
广义上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狭义上 的权利:right/entitlement
自由:
freedom/liberty
因此,广义上的权利的特征: 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 系; 由法规范所认可; 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二)基本权利 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 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 性。 具有重要地位,必不可少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结社自由 (1)概念 公民为了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种类 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政治性结社 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非政治性结社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管理:民政部 门登记 (4)相关事例:入 党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乙肝就业歧视案(周一超) 身高歧视案 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划分不公案 男女平等退休案
1、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的受保护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承担法律以 外的义务,不受法律以外的处罚。
我国的规定( 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 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三)国籍的丧失 自愿 非自愿 我国的规定 自动丧失(取得外国国籍) 申请退出 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 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出版自由 (1)概念 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 解的自由。 (2)管理 预防制 追惩制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八类出版物不准出版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主权 和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泄露国家机密;有黄色、暴露及 不道德内容;侮辱、诽谤;其他有害 的。
4.平等与合理差别 不合理差别,就是没有合理依据或超出 合理差别程度的差别。 作出差别对待的不合理的标准,为“禁 止性差别事由” 如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1)概念 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 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