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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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殊主体
法人 外国人(宪法第32条第1款)
3.特定主体(包含在一般主体之中)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上的主体; (2)“少数人”意义上的,或弱势群 体; (3)“集体权利”的主体?(国际人 权法上的概念)
(二)国籍的取得 我国的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 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 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绝对保障方式,“依据宪法的保障的方式” 美国“不得立法侵犯条款”:联邦议会不得制
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
论和出版自由、人们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
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
特点:一般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人权; 实效的违
4.平等与合理差别 不合理差别,就是没有合理依据或超出 合理差别程度的差别。 作出差别对待的不合理的标准,为“禁 止性差别事由” 如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1)概念 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 自由。
四大分类法: 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 济和文化教育权、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 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 济和文化教育权、特定人的权利、 平等权。
六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
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 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教材采用“四大分类法”: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 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宪审查制度。
相对保障方式:“依据法律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是基本权利的保 障主要是交给下位的法律去实现。 特点:法律保留; 没有实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我国采取相对保障方式: 基本权利保障属于相对保障方式: 1、宪法第13条、34条、40条明显采用“ 法律保留”方式 2、普通法律的保障作用不大:“立法 不作为”;行政立法倾向于限制 3、权利救济方面也属于相对保障。
2、两种“平等”的原理 是指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和实质上的平等原 理。 形式上的平等: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是平 等,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 例如所有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赛跑
实质上的平等: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 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 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 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对形式上平等原理 的修正和补充 例如按照不同的类别分组赛跑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
4.其他二分法
(1)自由与权利(狭义)
权利:倾向于要求作为、依赖法
律设定而存在 自由:倾向于要求不作为、不依 赖法律形式就存在
(2)自由权与社会权 (3)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
5.芦部信喜的三分法 Freedom
from state, Freedom to state, Freedom by state.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结社自由 (1)概念 公民为了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种类 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政治性结社 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非政治性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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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民政部 门登记 (4)相关事例:入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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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自由 (1)概念 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 解的自由。 (2)管理 预防制 追惩制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八类出版物不准出版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主权 和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泄露国家机密;有黄色、暴露及 不道德内容;侮辱、诽谤;其他有害 的。
3.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 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 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 ,即在适用法律上一视同仁。 “立法者非拘束说”
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任何立法者都不能 在立法上对同样情况的公民赋予不同的 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作不合理的区分进 行立法,从而违反平等规定。 “立法者拘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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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概念 集会自由: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 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 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以 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 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内容 任何公民有平等的发言权 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 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 论而受到不利后果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限制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反政府、反社会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人格尊 严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和商业秘 密。 (4)任建宇案、秦火火案
四、基本权利的类型 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内容 宪法学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学理分类(脱离宪法文本) ; 一种是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根据 宪法文本)。
(一)学理分类 1.洛克的分类 著名的三分法:生命、自由和财
产 影响到《独立宣言》:life, liberty, and pursuit of happiness
3、基本权利之界限的特性 (1)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相对性 有些有界限,有些则没有; 界限也是相对的,“界限也有界限,限 制也应受到限制”。 (2)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界限各不相同。
4、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有行为就可能有冲突 有冲突就有限制: 国家公权力或通 过立法或通过具体行为去限制 有限制就有对于限制的限制:制度 化的恰当的限制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在宪法中具体限制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 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 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在宪法中原则限制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权利。 在宪法中不具体限制,但规定依法限制的 原则。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特点 多个公民行使,单个公民不能行使 公共场所进行 表达意愿(程度不同) (3)批准:公安机关 (4)限制:和平进行、不得妨碍公务、 按许可的内容进行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5)相关事例 施明德宣布百万人民 反贪静坐9月9日启动
6.“三代人权”说
瓦萨克提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按照历史分为三个世 代: 第一代人权:“三大自由” 第二代人权:各种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集体权利”
(二)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
/weekend/top/20 0312040007.htm “普通公民身穿白大褂宣传宪法”案
广义上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狭义上 的权利:right/entitlement
自由:
freedom/liberty
因此,广义上的权利的特征: 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 系; 由法规范所认可; 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二)基本权利 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 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 性。 具有重要地位,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的规定( 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 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三)国籍的丧失 自愿 非自愿 我国的规定 自动丧失(取得外国国籍) 申请退出 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 其他正当理由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乙肝就业歧视案(周一超) 身高歧视案 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划分不公案 男女平等退休案
1、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的受保护 Equal justice under law 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承担法律以 外的义务,不受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公民与人民 范畴不同 公民——法律范畴 人民——政治范畴 范围不同 后果不同 公民——个体概念 人民——群体概念
三、基本权利的内涵及其享有主
体 (一)权利 争议性最小的定义:权利指的就 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 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 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 种资格。(广义)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可不可以受到限制? 可以的。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两种 1.内在界限,比如言论自由,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对言论自由作最严 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 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Scheck v . U.S.)
2.外在界限 只适用于部分的权利,公共福利的 需要 如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宪法第13 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