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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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已经2010年第九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
1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客运企业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而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的、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含农村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场(以下简称“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4基本要求
4.1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条件,按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企业应主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企业应建立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形成层级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2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做到工作机构、人员、责任、设施(备)、经费“五落实”。
5.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总数小于5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车辆总数大于(含)51辆、小于(含)99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5人;车辆总数大于(含)100辆的企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不低于7人。
5.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
6安全生产职责
6.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一岗双责的体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6.2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岗位构成,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定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7安全经费管理
7.1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营业
收入0.5%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7.2安全费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3 按规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8从业人员管理
8.1驾驶员管理
8.1.1驾驶员应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经历。
8.1.2企业应对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经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当面审核和现场测试,考核合格后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8.1.3企业建立驾驶员考核录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考核成绩(含试卷)情况、奖惩记录等。
8.1.4企业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驾驶员的运行安全状况和驾驶适应性进行不间断的考核,定期通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处理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并记录在案。对经考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8.1.5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行车日志由驾驶员负责填写,企业应定期审核。
8.1.6企业应安排适应营运线路要求数量的驾驶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连续行驶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双层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市内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不得在22时至次日5时始发,并在24时前结束运输任务。超长线路
客运车辆行驶时间超过22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途中休息站,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通行。
8.1.7企业应监督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8.1.8驾驶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1.9企业应按季度将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的信息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8.2乘务员
8.2.1乘务员应经企业培训后上岗,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8.2.2乘务员应维护行车中的乘车秩序。
9客运车辆管理
9.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9.2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9.3车辆维护
9.3.1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护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9.3.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9.3.3营运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一级、二级维护。一级、二级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