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维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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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维修协议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1、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承担所售房屋精装修部分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

⑴采暖系统及附属设施:两个采暖季;

⑵顶棚及内墙客厅卧室硬包、局部壁纸:1年;

⑶室内地面:1年;

⑷门窗及附属配件:6个月;

⑸厨房墙面及交付的橱柜等(不含家电):6个月;

⑹卫生间防水:5年;

⑺卫生间地面、墙面及其他附属设施:1年;

⑻室内家电和卫生间卫浴:以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保修年限为准。

2、凡属于乙方精装修质量问题及因乙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3、乙方免责范围界定:甲方使用不当所导致的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等。如甲方有拆改供暖系统行为发生,供暖温度不达标,乙方不承担温度不达标责任,不在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

4、非因乙方质量保修责任导致的损坏,甲方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坏部位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而定。当甲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由甲方自行维修。

5、甲乙双方约定:

⑴交房当日经甲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收房后仍由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⑵甲方收房后,如新发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经乙方上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该质量问题得以解决后,质量保修期不得据此而顺延;

⑶保修期限自交房日起计算。

二、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修时间约定:

1、乙方应保持每日早8:30至下午17:30间,接到报修后30分钟内上门查验,能当时处理的部分立即开始维修工作;下午17:30以后至次日早8:30之前,接到报修后1小时内上门查验,能处理的部分立即开始维修工作。

2、处理原则:当时不能解决的质量问题,由乙方主动与甲方协商维修时限,乙方应遵守双方约定的维修时限如期完成维修工作。如乙方在约定的维修时限不能完成维修工作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具体的完成时间,达不成共识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3、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维修的便利条件,一般事项且属小修范围的3日内完成;其他维修事项,根据维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供货周期在4日至30日内完成;特殊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确定维修完成时间。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第一时间以减少损失为前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甲方需无条件配合。如甲方拒不配合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开门时,乙方有权采取乙方认为可以的紧急避险措施予以抢险。具体后续维修事项,应以事故起因确定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该项维修费用包括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导致的损失部分。

5、每次维修完毕后,由甲方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应建立回访制度,组织维修回访工作。

三、争议处置

1、因乙方维修不当导致甲方的损失和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因甲方不配合维修工作而导致的延迟或问题等不到解决,乙方不承担延迟及损失赔偿责任。双方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应遵循以下原则:先维修解决问题,然后解决其他争议部分。

2、当双方就维修后的标准达不成共识或者该问题是否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发生分歧时,应由质疑方先出具费用委托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单位出具鉴定报告,但该第三方机构或单位必须由甲乙双方均书面认可。

3、当甲乙双方对损失赔付金额达不成共识时,双方约定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与《*****购房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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