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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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XX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X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X管理和检查指导。
其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
(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
(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
(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侦查监督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逮捕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条公诉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起诉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集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利用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职务犯罪根源和教训,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监所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合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监管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台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注意发现办案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二)结合查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第八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举报情况的系统分析,掌握职务XX犯罪的动态和隐患,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负有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汇总后向院党组报告。
第三章工作实施
第一节犯罪分析
第十条犯罪分析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
犯罪分析由项目主办人填写《犯罪分析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联台开展的犯罪分析,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犯罪分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件卷宗、档案,走访有关办案人;
(二)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讯问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
(五)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六)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论证;
(七)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犯罪分析一般在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犯罪分析后应当形成文字材料。
犯罪分析材料应当立论有据,分析有理,观点明确,对策实用。
犯罪分析内容包括: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概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特点、规律剖析,预防对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独立开展的犯罪分析,应当在犯罪分析材料形成后的十日内抄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二节预防调查
第十四条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
(二)职务犯罪发集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三)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因素和共性特点;
(四)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五)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十五条预防调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有关
行业、单位联合开展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预防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
预防调查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联台开展的预防调查,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预防调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卷材料,走访办案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三)问卷调查;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资料;
(四)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五)邀请有关专家论证;
(六)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调查一般在立项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预防调查完成后应当撰写《预防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来源、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对策措施、处理意见等。
《预防调查报告》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检察长审阅、批示。
第三节预防建议
第十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结合办案和预防活动,针对以下情形,向职务犯罪发案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易发多发的
行业和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XX,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X、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出:
(一)对于经初查未予立案的案件,发现被初查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负责初查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二)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三)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侦查环节没有向其提出预防建议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四)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发案部门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呆取预防措施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五)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教等活动中,发现有关行业、部
门和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固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立项的重大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办,有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书》的文书格式。
《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的主办人负责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经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报请主管检察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派员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监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主动向被建议单位了解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
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向其主管(监菅)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将该文书副本移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发出或收到本院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拒罪预防部门报送该文书副本
备案。
第四节预防咨询
第二十五条预防咨询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
(二)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措施;
(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分析;
(四)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区域、行业、环节、部位分析;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并填写《预防咨询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对于多项复合咨询或重大的单项专题咨询,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开展预防咨询,可以采取座谈、走访、书面或电子网络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预防咨询活动实行登记管理、统一备案制度。
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承办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
第五节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二十九条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和预防活动的成果,适时在一
定区域或有关行业、单位开展。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已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举案说法、罪犯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促进部门、单位强化预防措施,震慑职务犯罪易感人群的犯罪冲动;
(二)在权力相对集中、具有行政审批职权或者对公共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开展知法遵法宣教和利益冲突规则宣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和免疫力;
(三)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系统或者区域、群体,配合有关方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规模性的预防宣教,综合剖析犯罪状况和规律、特点,宣传预防措施、对策,推动和帮助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控治理;
(四)向社会公众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识别、防X和揭发职务犯罪的意识、勇气和能力,为预防职务犯罪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十条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
承办人应当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对于需要由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或派员的,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章信息传递
第三十二条负有查办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职务犯罪发生原因、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展趋势和行业分布等具有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侦查部门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债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意见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反省悔过材料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第三十四条公诉部门应当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公诉部门对于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后的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该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等工作中,可以向相关业务部门、统计部门收集职务犯罪个案材料、统计数据和综合分析材料。
认为有必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罪犯),参加法庭旁听或需要办案人员提供帮助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由相关业务部
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六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于职务犯罪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区域、行业、环节、部位的综合研究分析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利用与社会广泛联系的优势,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对自行发现的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及时移送。
对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则未及事项,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XX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