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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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看法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而不是3000元。除此之外,税率结构的变化也是亮点,9级薪级调整为7级,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主要依据就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国务院提交议案时,是按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就业者人均负担系数,再参考前几年的增长比例,确定的扣除标准;把起征点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考虑到今年物价水平等因素,具有前瞻性。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中低端工薪阶层的税负适当下调,高端的税负适当上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税再分配的优化调节功能。从方向上说,也与“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改革相一致。
起征点调整,使得国家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左右,约6000万之前须纳个税的人无需再缴纳,减轻了生活负担,而税收负担的减轻又意味着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对扩大内需会有积极作用,进而推动税收的增加。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是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比较好的手段。超额累进税率是把收入(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一定数量的收入(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当收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目前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虽然本轮税改既大幅提高了起征点,又调整了税率,但我们必须看到,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效仍十分有限,远非实质性改革。尤其是,这些年来,个税法的几次修订,都停留在对起征点的调整上,公众注意力也在起征点的上调上,这不仅无法解决个税问题,一定程度上还延缓了对税制改革的推动。而一些新问题的冒头也值得关注。
很现实的一点,此次调整后,纳税人数已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个税纳税人是如此之少,今后起征点还能怎么提升?而且,纳税面过窄也不利于
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再则,这次税改,准确地说,最大的受益者应属中端工薪阶层,对相当一部分达不到缴纳个税门槛的工薪收入者来说,提升起征点反而使他们成了利益相对下降者。还有,按照新的起征点,月收入在1.96万元到3.86万元的人也得以减税。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这部分人恐怕很难算得上中低收入阶层。其实,目前我国个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并非在起征点上,而是始终没有解决好向谁征收和如何征收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只是对单个人的收入进行扣除,而没有考虑到各自的家庭收入、家庭赡养情况等,因此无法体现个人负担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中国个税收入总额中,来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过六成,而其他所得仅占11%。在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时代,这一结构显然极不合理。工薪收入者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税收压力,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成了漏网之鱼。
综合计征并考虑家庭差异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多数国家所采用。而我国,从1996年最初提出这一目标,近16年时间过去,却始终没有突破性进展。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在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前提下,推动进行综合申报的相关尝试,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使之更好地起到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
此外,我国的个税税负占整体税收的比重仅在7%左右,现在普通工薪阶层主要的负担和压力不是个税,老百姓不纳个税也不等于不纳税。我国税收的70%,来自增值税、进口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有报道称,中国商品中所含的税分别是美国的4.17倍,日本的3.76倍,欧盟15国的2.33倍。眼下正被热议的“国人挣得比美国少,物价比美国高”,虽不见得准确,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税负的现实。因此,在个税之外,有没有更大魄力和决心,从间接税以及极不透明的各种税外收入开刀,推动整个税制改革以减轻税负当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