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观念比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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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1997年第1期
西方国家观念比较考察
万 昌 华
内容提要 西方国家观念由以下几个重要部分组成:国家起源、国家目的、国家政治体制、国家上在型体、以及国体等问题,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以前人们仅从实质认定方面把握国家的含义,其实这只是国家观念中的一个外在性部分,仅据此点去进行社会科学领域深层次研究会有甚大偏颇。对西方国家观念进行全面比较考察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西方的国家概念有严格内涵,不同的单词表示不同含义的国家。在英语中,地理含义的国家是Country,民族含义的国家为N ation,政治念义的国家为St ate。单就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观念而言,其内涵亦极为丰富。总的来看,西方的国家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部分:国家起源问题、国家目的问题、国家政治体制问题、国家外在型体问题以及国体问题等。在西方思想家那里,国家观念各部分之间有极强的联系性,他们对国家问题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中国古代有过朴素的国家起源思想,如“帝立子生商”,以及“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 等,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形成学说者不多。西方与之不同。自古希腊以来,思想家们就开始了国家起源问题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国家起源问题上最重要的理论流派之一,它在西方世界影响最大,历史渊源也最久远,可以上溯至希腊古典时代早期。古希腊智者派哲学家普列泰戈拉认为,是人类“自保的欲求”使人们聚集在一起建立了国家。这是古希腊世界众多哲学家中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最早涉及。他的这一思想后来在希腊晚期哲学家伊壁鸠鲁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哲学家卢克莱修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源。
西方近代较早倡言社会契约论者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格劳秀斯发展了希腊罗马哲学中的自然法论,以社会契约说解释国家的起源,认为政权非神明所授,法学应同神学分立。他主张一切实在法都应符合自然法的原则,人民和统治者都应受自然法的约束。霍布斯是政治学中冲突理论的鼻祖,他认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状态就是冲突,而冲突起源于人们追求私利的天性。霍布斯同时认为人类还有理性的一面,为了安全等原因,人们自愿作出牺牲,让度部分权力组成了国家。霍布斯一方面认为理性正确、符合人们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又认为理性力量太弱,无法制约人们的含婪,因而必须有专制君主来制约,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自身难以克服的悖论。
继霍布斯之后,社会契约论的倡言者有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英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上述三人虽然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与霍布斯的观点相近,但在社会制度问题上却与霍布斯的观点相反,他们都反对君主专制。
斯宾诺莎大力提倡社会自由。斯宾诺莎认为人的社会“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 。他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义思想,坚持认定人的某些天赋权利永远不能放弃和转让,且拥有社会自由的权力是其中最主要的。
洛克关于国家事务由多数人决定的思想使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美国当代学者萨拜因称洛克是“温和”和“通情达理”的,主要是指洛克提出了多数决定原则。洛克认为,君主专制制度不好,国家一切重大事情要由全体公民同意决定的想法也不现实,唯一可行是多数人决定制。洛克认
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洛克的多数决定理论在政治现实中暴露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虚构性质,其理由是:从契约论的角度看,社会政治应该得到全体人的自由同意,而少数人并没有执行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并且,少数人可以退出政治社会并宣布契约无效。笔者认为此论不正确,实际上,洛克的多数决定原则,应该说是最接近客观实际的处置。现实社会政治表明,契约是可以分层次订立的,如一国的宪法与具体法的制定,一部分人不同意某一具体法,但不一定就意味着宪法的废止。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是主权在民。以往人们对其评价甚高,这除了由于他的学说曾作为革命圣经深深影响了法国十八世纪末年的历史进程外,人们对其人民主权原始思想缺乏深入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应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在卢梭的著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民”、“公意”等字眼。什么是公民?说到底就是失去了自由的历史工具。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自由的产物,但契约要求个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交给所有的人或全体,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成为社会公民,成为心灵开阔、感情高尚、各项能力都得到锻炼和发展的人。在此过程中,“人由于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天然自由,他所获得的,是公民自由,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卢梭在这里倡言剥夺人民的天然自由而赋于其公民自由,就给社会当权者控制人民剥夺人民自由提供了依据。卢梭的公意概念实际上是其人民主权概念的代名词。公意实际上指的就是社会管理者的意志。卢梭曾说过,“最普遍的意志往往也就是最公正的意志,而人民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上帝的意见。”∀由于社会的主权者是公意的体现,因而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人民背道而驰的利益,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归宿。每个人都应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放在总的意志的最高指挥下,如果谁拒绝服从总的意志,整个团体就会强迫他服从,即“人们就会强迫他自由。”由卢梭的上述思想可以看出,他所设想的社会是一种集体极权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已毫无价值,实际上已背离了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
理念外化说是西方国家起源问题上的另一重要流派。这一学说可以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那里找到其思想的痕迹。柏拉图哲学思想的核心是“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达到理念”,逐步上升到最高理念,即善的理念;善的理念是一切知识和真理,以至一切存在之根本。作为这一哲学观点的运用,柏拉图在社会政治问题上提出了“理想国”、“哲学王”的思想。在柏拉图那里,理想国的社会原型也许如人们所说是斯巴达,但思想认定上却是善的理念外化。
近代国家起源理念外化理论集大成者黑格尔,与柏拉图在思想上有明显继承关系。黑格尔认为,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们的意志形态,都是绝对精神的异化和复归,国家亦如此。因此,他专门提出了“理性国家”的概念。所谓理性国家,就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的意志的伦理精神”#。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这种内在规律就是绝对理念,国家的产生便是这种绝对理念的外化,是理念自然发展的结果。按照这种理性国家观念,人们已经不是生活在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统治之下,而是受一种精神权力的支配。黑格尔指出:“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存在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黑格尔的理念外化国家起源理论在近代历史决定理论中也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继黑格尔之后把国家理念化的还有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韦伯认为,现代民族国家是建立在官僚机构与合理的法律基础上的理性国家,并且是一种理想的模式。杜尔凯姆既认为国家是理性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强调国家是劳动分工与集权化并行不悖的结果;劳动分工使国家从其他社会团体,如军事组织、宗教组织中独立出来。杜尔凯姆不同意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契约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