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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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是新型建材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矿井新型建材的开发和矿物的综合利用。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现场管理。
一、部门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第5条监督落实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6条负责对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7条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0条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的,新型建材厂负新直接责任。
第15条对本单位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未监督,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不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20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新型建材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厂长是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喷浆配料供应、电厂粉煤灰开发利用、处理的生产管理,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
范。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负责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组织编制本厂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生产作业规程,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5条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动态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6条负责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7条搞好设备的定期、日常检修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8条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0条负责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12条组织落实贯标工作,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13条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按程序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4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15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17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组织编制本厂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生产作业规程,未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在生产过程中,未实施动态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未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日常检修,造成事故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管理出现安全问题,新型建材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未组织落实贯标工作,影响矿井审核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新型建材厂厂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原因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新型建材厂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安全审查中,新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