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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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
摘要:本文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观点为主体部分,结合了几种其他的分配方式,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了几点初步的结论。但是,作者依旧无法对文章开头的案例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而是采用了迂回的妥协方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思想的局限性。
关键词:绝对公平、分配正义、平等原则、补偿原则、权利、自由、持有正义有位大学教授雇用三个学生替她搬家,答应每人的工资按职业搬运工的计时工资算。其中一个学生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比另两位学生既认真又努力,事情也做得最多。教授在搬家过程中和第二位同学谈天时,获知他的经济极为拮据,急需一笔钱,否则下学期不能继续学习。第三个学生粗心大意,打破了两个花瓶,擦坏了家俱的漆面。
如果教授按原先的条件,应该给出相等的报酬。但是,第一个学生由于出色的工作,理应得到最多的报酬;第二个学生虽然不能以工作出色为理由,但他的处境应该受到特别的照顾;第三个学生相比之下,应取最低的报酬,但由于原先答应的条件,仍然应当取得与另两位同学相等的工资(如果不计较他打坏的东西)。于是,这位教授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付给他们报酬。
这一例子引发了我们对分配正义的思考,在一个社会中,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是真正合理(正义)的?衡量正义的标准又是什么?我想,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将重点理解一下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代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自己的思考。
当然,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分配正义的概念进行明确。
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社会正义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分配正义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成的分配,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是国家按照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进行产品的分配。分配正义观中,有的侧重于分配的结果,有的侧重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分配制度是需要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才能建立起来的,通常,分配制度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规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分配原则的。
让我们从最初的分配正义开始,最简单的分配原则就是严格意义的平等或激进意义上的平等。该原则声称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样水平的资产和服务。这种分配正义观“不患寡,而患不均”,通常表现为平均主义,最为符合所谓的普遍正义直觉。我们可以很快的找到其理论基础:“平等就是正义的代名词或基本内涵,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
这种分配正义原则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实际上却有许多无法回答的问题:
首先,这里并没有对衡量平等的标准做出约定,究竟怎样的状态是平等?是指有形财产和服务的数量,还是指它们的水准?并且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立刻产生另一套标准的模糊问题;
其次,这种方式无法确保认得分配是最优的选择,事实上,这种要求结果上的平均会致使个人失去在分配中选择所得物品的机会,从而导致境遇更糟。例如,每个人都以此原则分到相同数量的苹果,但有一个人可能更喜欢桔子,那么他会情愿拿苹果来换桔子,尽管他的苹果数量会减少。显然,它不正当地限制了认得自由, 与人们的应得利益相冲突,并不能真正地使得“平等待人”成为可能,。
最后,平等与效率之争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矛盾,所以这种分配是一种诱人的理想,无法真正的实现。
很快,我们又很自然的想到了另一种分配正义,就是之前讨论过的以最大幸福感为前提的功利主义所派生出的使“福利最大化”的功利分配。可以说,相对其他的分配理论,功利
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是最易表述和最具操作性的分配理论之一。基于功利的理论倡导者将其他的理论诉求——如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应得权利、甚或自由等等均视作它的派生物,并认为它们仅在能提高功利(福利)的情况下才是价值,所以所有的分配问题都应该依照哪一种分配模式会使福利最大化的方式来解决。
经过类似之前的思考,我们很快就能找出功利分配正义的几点令人不满意之处:它漠视了人的权利,过于强调集体化和最大化,其结果是功利主义可能会使某些少数人(个人)为了其他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受苦,这会是不道德的。同时,对于福利的定义无法给出一个普适的标准,也即在人际之间进行功利比较是不可能的。
接下来,我们可以尝试接触诺齐克的分配正义了,这是一种基于权利的分配正义。必须指出的是,诺齐克认为正义根本不是来自于分配本身,而是由一种据他所言的“持有”状态决定的。诺齐克对此提出了三个持有正义原则,获取正义原则;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正当的。转让正义原则: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次转让的途径都是合法的矫正的正义;对不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获取原则是指一个人在没有侵犯他人自由权利的情况下获得持有物,那么这种持有是正义的;转让的正义原则是指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如一个人在通过自由转让的方式下接受他人持有物,这种转让也是正义的。但如果不是以上方式获得持有物的,那么他对持有物的权利就是不正义的,适用矫正原则。如现实中通过偷窃、欺诈、受贿等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可以这么理解,基于权利的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的持有状态,不仅仅是接受分配者(如开头的学生),还有给予者(同样如开头的教授)。只有当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时候,这种整体的局面才叫做分配正义。诺齐克的理论关注的是当下权利持有者的持有状态而非最差者的持有状态。不能只看到权力的去向,也应该看到权力的来源。
那么,来看看我们开头的例子,按照诺齐克的理论,我们在分配时不仅要考虑学生的权利,还要考虑教授的权利;教授有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雇佣劳动的权利,而这种劳动的后果应该是和他支付的酬劳相对应的。教授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理应该是自由的,每个学生给他的劳动有多少,他就付出多少,显然我们很快就得到了分配的方案,这是不太令人满意的。
至此,批判性的思考依旧是有必要的,我们指出,根据诺齐克的观点,正义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一环不正义,其结果就是不正义的。然而,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塑造着今天的持有,我们需要回溯多远才能扫清这一历史上的不正义的遗迹呢?同样,对于矫正不正义,诺齐克只能定义一个经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一社会中最后处在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这又是我们很熟悉的了)无论是基于平等的分配正义原则、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原则、基于差别的分配正义原则抑或其他什么原则,最终在诺齐克这里都成为了矫正正义原则的具体策略。他所反对的模式化分配规则可能恰恰是解决其非模式化分配原则之弊端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法宝。
不过,诺齐克的理论当然是有现实意义的,它明确了个人权利,防止政府或者他人以不当的方式侵犯了个人权利;它又明确产权的概念,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转和生产者的效率。其在社会中的弊端也是易于得出的,它会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进而造成社会不平等乃至社会动荡。
最后,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初步分析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