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商运营手册 加盟门店运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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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二、企业简介
三、特许经营、加盟连锁释义
四、特许经营的战略抉择
五、特许经营应注意事项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指南
八、业务体系说明
九、专用设备及操作规范
十、经营规范标准
十一、特许总部与加盟商资讯
十二、结语
一、前言
竞争的事实告诉我们,做生意的方法,要比做生意本身更重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是说给人一条鱼,不如教给人打鱼的方法,打鱼的方法,比鱼本身更重要。
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在他的《大趋势》一书中预言,“特许经营将是人类下个世纪的主导商业模式”;中国经济专家也肯定说:“特许经营将成为新世纪的主流商业模式”,第三次革命浪潮将在21世纪兴盛。
21世纪将是商品品牌化,流通国际化,经营组织化,营销科学化的竞争时代,企业经营的成败,首先在于方法论的优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特许经营,是21世纪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刃,可谓特许占市场,连锁赢天下,战略如围棋,战术似象棋(国内、国际象棋)。
加盟连锁,即核心公司(连锁总部)以无形资产为纽带,吸纳加盟者的投资以成立多个分店或分部。
连锁经营分为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加盟连锁三种形式,直营连锁是: 由连锁总部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连锁形式;特许加盟连锁: 是由连锁总部特别许可,由加盟者进行投资,使用总部的品牌、商号、商标,按照总部的统一经营模式,由加盟商进行管理的连锁形式;自由加盟连锁: 是由原已存在的饭店(厂商),自愿加入连锁体系,以获得品牌或配货等某些方面的优势,以有利于竞争。
盛国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因市场广阔,品牌辐射半径小,急需一种高效的市场推广方法,迅速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有效占领市场,挺进华北市场,覆盖全国市场。
经多方调研,分析比较,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弹性营销;是一种很好的销售工具,能够使【盛国@东北老菜馆】这一品牌迅速深入人心,【盛国东北老菜馆】项目快速占领市场。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盛国餐饮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加盟商量
身订制了此套“加盟连锁”商务计划,命名为“东北风世纪工程”,相信他的实施,必将为盛国餐饮有限公司的特许加盟商的发展,插上腾飞的双翼!
二、企业简介
盛国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前身是成立于年月日的东北风味餐馆——镜泊湖饭庄,公司名号源于东北历史上空前强大的土著民族政权——渤海国(史称盛国)的文化背景。
商标已由盛国餐饮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
盛国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架构由“项目经营中心”;“管理中心”;“营运及监控中心”组成。项目经营中心现经营有盛国餐饮有限公司裕华分店和盛国东北新菜馆两个东北风味餐馆,其他在拓展项目有:熟制食品加工、品物流、品牌代理等项目;管理中心由总经办、财务部、监事会组成。营运及监控中心由市场营销部、项目开发部、采购部构成。
公司性质为:以餐饮为主营业态的餐饮文化公司
公司经营目标:做东北风味菜的餐饮帝国。
公司经营宗旨:服务于大众,发掘东北文化,发扬东北美食。
公司经营定位:中国区域做好的东北菜馆;另类东北新菜的推广商;东北原物料的物流供应商。
成长型的盛国企业以全新的现代企业理念经营运作,必将会在餐饮界掀起清新的东北饮食文化潮流,盛国品牌必将成为关内外的知名品牌。
三、特许经营、加盟连锁释义: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一种可持续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总部提供一种被许可的商业经营特权,并在组织训练,商品计划和管理上提供援助,以作为从加盟者那里获得报酬的回报。
麦当劳、肯德基、赛百味都是特许连锁经营的典型代表;特许经营有旺盛的生命力,它能将传统的“同行是冤家”转变为“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为了共同的利益努力拼搏。
特许经营,始于1865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由于新产品推销困难,首创特许经营式分销网络,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由此,胜家公司雄霸美国市场。
20世纪50年代,麦当劳和肯德基引入特许经营体系,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完善特许经营业态;60 — 70年代,特许经营以他特有的生命力,冲破贸易保护主义的篱笆,从美国走向世界。
1963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特许经营性质的连锁店,——“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开始抛弃传统的直营式连锁经营业态;70年代以后,日本特许经营以零售业和饮食业为中心迅速发展起来,其迅猛的程度,无论是组织发展还是营业额,都一举超越直营式和自由式,并形成日本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
从80年代开始,全球特许经营飞速发展。在美国每6.5分钟就有一家加盟店开业;新加坡政府,将特许经营视作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序,带动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在政策、税收、贷款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与传统经营手段相比较,特许经营是一种安全、迅速的市场拓展战略。
1992年左右,老字号的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北京东来顺等企业,在国内各地开了一些联营店,可视为土生土长的特许经营的萌芽,由于当时的联营缺乏规范化管理,同真正的国际连锁经营业态相去甚运,可理解为出卖招牌的行为。中国大陆采取连锁经营业态始于95年左右,距今11年左右的时间。1999年4月19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首届国际特许经营人士峰会”,可为里程碑式的标志。
四、特许经营的战略抉择:
目前,国内餐饮企业为了尽快占领市场,在营销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市场营销中的“包产到户”型,将餐饮业现有的经营者转变成加盟者——特许加盟商,通过特许合同的安排,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保证其经营的利润,另一方面使得其更自觉地按照盟主的政策行事,从而实现人才本土化,资源本土化,市场本土化,策略本土化的低成本品牌扩张。破产企业,大都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美国邓思和布兹特里斯信用分析公司,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指出,管理是企业的命脉。
特许经营企业,为了能够对特许经营进行有生命的克隆,对管理的科学性和可移植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保质、保量的“克隆”,是特许经营业主的一项基本功。特许经营的各种营运手册,是加盟商经营行为的“圣经”。
企业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企业市场网络的大小,直接影响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市场占有率是企业经营业绩和市场地位最直观的体现。如何在短时间内建立庞大的分销网,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是首选。
五、特许经营应注意的事项:
(一)特许经营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同为基本形式的交易关系,是一种盟主有限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及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既然是无形资产使用权及相关收益权的有限转让关系,那么,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问题,其主要就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这种交易行为及交易关系是否能获得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保护,或者能够获得多大程度法律保护的问题。
特许经营交易的无形资产包括:商号、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而对这些无形资产及其相关交易行为在我国有一定的相对应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具体的说,特许经营在我国涉及以下法律或法律规定的相应规范:
1、《民法通则》:商号专用权作为名称权的一部分,受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保护,并且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商号专用权的权利人对商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其中,权利人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商号,即是商号专用权中处分权能的应有之义。
2、《知识产权法》:除《民法通则》外,我国现有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及相应的法规,部门规章等分别对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的有关事务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即包括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实施其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前提、形式等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作为商业秘密,其权利人可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