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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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笔者仅以第 二种方法为例进行探讨。
首先,应在宪法中直接确认对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 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因此,应在宪 法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的隐 私权不受侵犯”这一原则性规定,强化社 会公民和组织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和重 视,增强公民维权意识,为其他法律提供 立法的依据。
第三,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促进社 会良性发展。 媒体是社会公器,它不仅仅 是信息的传递载体、舆论的载体,也是均 衡各方利益的平台。 社会公器以维持社会 公共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 标。 ④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也该把最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足点,这 是媒体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中应该始 终坚守的信念。 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媒体无
体的司法监督必须把握好度,不当的媒体 监督将会影响甚至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司 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没有监督的 权力必将滋生腐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只能强化而不能弱化。 适度的舆论监督是 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 胡斌案之所以引发 那么多质疑, 缘起事故发生时 警 方 的 “70 码”说法,这种违背事实的说法使公众失 去了对司法的信任,为后面一系列质疑声 埋下了种子。 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事件 的真相将被埋没。 要强化媒体的监督功 能,必须提高媒体自身的素质,在维护司 法的独立和权威的前提下,树立良好的法 律意识,提升媒体的职业化水平,增强舆 论监督能力。
第二,强化舆论监督功能,推动司法 改革进一步深化。 目前,在社会现实与司 法案件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一 些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 求,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不公现象严重腐蚀 着司法的公正性,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的步伐。 强化媒体监督功能是司法体制改 革朝着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媒体 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 法公正、公开,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 在我国司法与行政之间利益关系不十分 明确的当前,媒体的监督是所有监督行为 最为透明、公正的。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的核心目标之一, 是要保障司法的独立, 以保证司法的权威和不受干扰, 因此,媒
注 释: ①杜伟、李波:《浅析许霆案中民意与法律 的 关 系 》,《 法 治 与 社 会 》,2008 (11 中 )。 ②《杭州飙车案车主否认飙车%赔偿巨款或 轻 判 》,/a/20090716/000890. htm ③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 武汉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2月 ,第27页 。 ④高炜:《社会公器与新闻媒介》,《内蒙古 大 学 学 报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2008 (1)。 (作者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 士生)
新闻传播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 表现
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往往是公众所 关心的事情与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 的事情与问题,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涉及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如新闻时事报道涉及 当事人家庭隐私、 婚姻隐私和身体隐私 等;新闻监督涉及某些公务人员的财产隐 私、婚姻隐私和消费隐私等;新闻调查涉 及公民的住宅隐私、个人生活、私人关系 等。 从近几十年的新闻纠纷和官司看,在 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 主 要 情 形 有 :(1)采 用 窃 听 、透 露 等 方 式 进 行 暗 访 ;(2)监 视 跟 踪 、强 行 拍 摄 、录 音 和 采 访 ;(3)非 法 侵 入 公 民 住 宅 、居 住 旅 馆 、 野营帐篷等隐私空间探访;(4) 隐瞒记者 身份探知记录他人隐私信息;(5) 私自调 查 、偷 窥 他 人 个 人 隐 私 资 料 ;(6)违 背 他 人 意愿,以新闻出版形式公开其与公共生活
利”。 ②英国学者威廉·班尼认为“隐私权的 内涵, 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极大的关 系。 使一个人的私生活受到干扰,将他的 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经同意而公开刊布, 使他在精神上感到不安、痛苦、羞耻或惭 愧,显然其人格尊严已受到侵害 ”。 ③我 国 学者对隐私权的概念也提出了诸多观点, 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 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 一种人格权”;④“隐私权,是自然人 就 个 人 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 不为他人知悉、 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⑤ “隐私权, 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
关键词:新闻 新闻传播 隐私权 隐私权的保护
1890年 美 国 两 位 著 名 法 学 家 萨 缪 尔 D. 沃 伦 (Warren) 和 路 易 斯 D. 布 兰 迪 斯 (Brandeis)在 《哈 佛 法 律 评 论 》第 4期 上 发 表了一篇具有历史意义的著名论文《隐私 权 》(《The Right to Privacy》), 从 此 揭 开 了隐私权法学研究、 立法和司法的新篇 章。 此后,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 注, 学术界在其中的讨论研究日渐深入, 成果斐然。 理论研究的进展推动了立法界 和司法界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绝大多数 国家先后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我国 也不例外。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 国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远远满足不了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新闻传
法脱离其他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要始终 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 义不容辞的责任。 司法报道中,媒体要勇 于承担人民群众赋予的社会责任,站在理 性和法治的高度,通过对司法案件的跟踪 报道,分析阐述,全面、多方位地报道各方 意见,还原案件的原始面貌,协调案件参 与者的利益关系,不谋私,不偏袒。 媒体要 增强社会责任感, 承担起相应的角色职 能,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 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其次,应在民法领域构建较为完善的 隐私权保护制度。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 种,是民法的范畴。 基于我国民法对隐私 权规定的不足,因此,应在民法中,对隐私 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内容、侵权构成要 件以及侵权责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落实宪法的 原则性规定,并统领其他法律法规中保护 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具体规定。
同时,在引导舆论之时,要明辨是非,不为 错误信息所误导。 在对胡斌案件的报道 中,出庭的胡斌是不是替身的问题在网上 闹得沸沸扬扬,愈演愈烈。 事件最终通过 媒体对胡斌的亲身采访,确认胡斌是本人 出庭并且入监服刑,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享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律赋予每个 人的权利。 媒体,应是最坚实的守护者。
新闻与法治
XINWEN AIHAOZHE 2009·11(下半月)
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惠柳青
摘 要 :新 闻 作 为 信 息 传 播 最 主 要 的 内 容 之 一 ,在 我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发 挥 着 广 泛 的 影 响 。 然 而 ,在 新 闻 传 播 中 ,因 为 诸 种 原 因 ,新 闻 侵 犯 隐 私 权 的 案 件 却 时 有 发 生 。 如 何 在 新 闻 传 播 中 保 护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不 但 是 新 闻 体 制 改 革 中 应 考 虑 的问题,也是法律建设中应解决的难题。 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入手,针对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 表现,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的不足,提出在新闻传播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无关的隐私等;(7) 公开和干预他人隐私 事务的自我决定等;(8) 未经同意探知和 公布他人涉及人身的隐私数据等。 当然,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上述形式,但是否构 成法律意义的侵权还往往需要结合其他 因素裁量和判断。 如公共利益、新闻价值、 隐私与社会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提高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和法律素质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自己 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 范。 它是新闻职业出现之后,新闻从业人 员在长期的新闻劳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 发展起来的。 对于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 员而言,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其所具有 的道德素质既有和普通人相同的一面,也 有其特殊的一面。 因此,除了要具备普通 公民应有的道德素质以外,更为重要的是 要具备该种职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即职 业道德素质。 笔者认为,欲提高其道德素 质,首先,在录用时,应严格审查其思想道 德品质;其次,对已经录用了的人员,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严格的职业道德考核 制度,以实现新闻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的 自律,使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传播主 体的道德观念。 同时,还要加强新闻工作 者及其相关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培养 他们的法律素养, 使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 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 私,不诽谤他人,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 取新闻,以求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预防、减 少乃至杜绝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新闻传播中公 民隐私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有立法看, 我国在宪法、民 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 有不少相关的条款都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但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不足:一是现行 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关于隐私权规定的表 述;二是将侵害隐私权和侵害名誉权这两 种本质不同的民事权利按照侵害名誉权 处理;三是已有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 比 如:对有关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权利义务没 有明确的规定,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处 罚措施也不够具体,从而使得对侵犯隐私 权的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上显得难以操作。 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保护公民 的隐私权,其方法有二:一是制定专门的 隐私权法来进行保护;二是维持现有模式

播、网络等特殊领域。 本文仅探讨在新闻 传播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 这一概念最早出自布兰迪 斯和沃伦的《论隐私权》一文。 该文称隐私 权为“不被了解之权利”。 作者在文中将隐 私视作与人类尊严不可分割的一种条件 和权利, 是对人的平等的尊敬和一种人 格。 ①时至今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 法实践的发展,人们对“隐私权”这一概念 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美国法学家威 尔廷认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团体或 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 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
综上所述,隐私权是指公民(自然人) 所享有的个人私事或生活安宁不为他人 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 人格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 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 畴 :(1)未 经 公 民 许 可 ,公 开 其 姓 名 、肖 像 、 住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2)非 法 侵 入 、搜 查 他 人 住宅, 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 法 跟 踪 他 人 ,监 视 他 人 住 所 , 安 装 窃 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窥探他人室内 情况;(4)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 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 私拆他人 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 内 容 ,以 及 将 它 们 公 开 ;(6)调 查 、刺 探 他 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7) 干扰他 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 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 泄露公 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 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 开 的 纯 属 个人的情况。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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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 AIHAOZHE 2009·11(下半月)
新闻与法治
自 己 的 隐 私 不 受 侵 害 的 权 利 ”⑥等 。 从以上各学者的观点及其涉及的权
利内容来看,何为隐私权,目前说法尚未 统一。 但从性质上讲,隐私权是一种人格 权,基本不存在争议。 而隐私权的权利主 体除了公民个人(自然人)外,是否还包括 法人或其他组织虽存在争议,但我国学者 普遍认为仅为公民个人(自然人)外,不包 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至于隐私权所涉及的 客体内容,很难一一列举,但总的说来,这 些内容都应属于“不愿为他人所知晓或不 愿为他人所干扰”之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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