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人应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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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人应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
青年记者
乔新生
中西方新闻价值观的不同
近些年来,亚洲的一些新闻学者在分析研究中西方新闻现象的时候,惊讶地发现,中西方新闻界不仅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的区别,而且在新闻价值观上存在着实质性的不同。
西方的新闻事业诞生于工业化革命时期,是伴随着隆隆的机器声兴起的一个特殊行业。
西方的新闻界从一开始就摆脱了封建统治的桎梏,融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
在人声鼎沸的咖啡馆,新闻记者奋笔疾书,将人们关心讨论的话题诉诸笔端,从而形成了工业化时代新闻的基本样式。
虽然这种工业化时代的新闻制作模式,很早就传入中国,但是,由于中国战乱频仍,新闻的生存和发展缺乏健康的环境。
如果说中国早期的新闻刊物,还多少反映了工业化制作的影子,那么,随着中国革命高潮的到来,中国的新闻事业很快进入一种特定的情境——意识形态的纷争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新闻媒体,而政治挂帅的新闻作品,让新闻彻底沦为不同政治派别的传声筒。
虽然早期的新闻作品也有风花雪月,也有小桥流水,但是,新闻作品被赋予了沉重的历史使命。
正是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中国的新闻业选择了与西方新闻业不同的发展路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中国很快陷入内战的混乱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意识形态的统一。
财产的公有制,使得民营新闻媒体没有了立足之地。
如果说经济领域的私有化改造,实现了国家资源配置的高度统一,那么,新闻媒体的国有化,则使得国家意识形态高度统一。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中国的新闻媒体呈现出一种别样的姿态,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语言,产生了特殊的思维定势。
即使经过改革开放洗礼之后,这样的新闻姿态、新闻语言乃至思维定势也未有大的改变。
譬如,发生火灾之后,新闻媒体不是在第一时间报道发生火灾的场面,而是扛着摄像机焦急地等待着领导出面。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记者会不厌其烦地反复罗列出场的领导名单,只是在结尾部分,才会轻描淡写地反映火灾造成的损失场面。
当前新闻人的“两个凡是”价值观
可是,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一批又一批中国人走出国门,他们惊讶地发现,原来新闻媒体还可以批评政府,新闻报道还可以出现灾难性的消息。
于是,部分新闻从业者开始小心翼翼地进行新闻探索。
他们从港澳台的新闻媒体上寻找中国大陆的新闻线索,然后从新华社或者人民日报的正面报道中发掘细节,辅之以现场采访资料,制作独具中国特色的政论性新闻作品。
这些新闻媒体由于选择了与众不同的角度,让人们看到新闻背后的故事,因而一纸风行大江南北。
这说明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并非缺乏职业敏感,在长期的社会环境浸淫之下,他们的新闻神经多少有些麻木。
当人们重新选择观察问题的角度之后,才猛然发现,原来新闻可以报道得如此丰富多彩。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都市类报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人们发现,原来新闻可以不再是宏大叙事,发生在身边的鸡毛蒜皮类小事也可以成为新闻。
随着竞争的日趋白热化,一些都市报开始了别样的写作,他们把新闻作品当作戏剧作品,不断地追求新闻作品的趣味性。
然而,这样的新闻表达方式,很快就走上了穷途末路。
由于缺乏公信力,一些都市类报纸的娱乐化报道越来越乏人问津。
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新闻从业者开始了“差异化”的营销,他们希望通过提供独特的评论、新颖的观点吸引读者。
于是,一些都市类报纸开辟专门的评论版面,把经营新闻转变为经营观点。
不过,这样的改变十分艰难。
在意识形态统一化的社会,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报道不同的新闻,但是,很难选择不同的角度,表达不同的观点,于是一些新闻媒体主动邀请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识分子开辟专栏,借助他们之口来宣扬自己的价值观念。
但很不幸的是,由于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缺乏理性和建设性思维,他们把传统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诉诸报端,从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闻景观——那些率先开辟评论专栏的报刊,把新闻评论当作一种批判的武器,不断地借助于新闻事件开展意识形态大批判。
在新闻媒体的策划之下,“孙志刚事件”、“张金柱交通肇事案”、“邓玉娇案件”一个个浮出水面。
不仅如此,面对司法机关尚未判决的案件,新闻媒体一哄而上,借助于新闻评论对司法机关大加批判。
在林林总总的新闻评论中,“文革”式语言比比皆是。
一些新闻评论者断章取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还有一些新闻媒体结党营私,党同伐异。
一时间中国的新闻评论异常喧嚣,十分混乱。
在大批判的过程中,相当多的新闻媒体逐渐形成了特有的价值观念——凡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矛盾,那么,批评的矛头一定要对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凡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发生争端,那么,新闻媒体一定要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
这种新时期的“两个凡是”,虽然披上了自由主义的外衣,但丝毫无法掩饰极左的专制主义内核。
这种大批判精神,表面上看似乎与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念有些相似,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缺乏规则意识的大批判,实际上是一种极左思潮的表现。
更糟糕的是,由于一些新闻从业者自以为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他们自诩为正义的化身,对他人的批判从来都不留情面。
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斗争哲学,使得中国的新闻媒体充满了暴力和戾气,一些新闻媒体简直成了少数新闻从业者的自留地,他们利用自己的新闻版面毫不客气地批评他人,但是,却拒绝被批评者表达自己的意见。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新闻媒体从来都没有像现在这样两极分化——一方面是主流新闻媒体的歌功颂德,而另一方面则是新兴新闻媒体的阴阳怪气;一方面是主流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而另一方面则是新兴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一方面是主流新闻媒体的歌舞升平,而另一方面则是新兴新闻媒体的阶级斗争。
中国的新闻媒体没有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是,中国的新闻领域却实现了意识形态的多样化;中国的新闻媒体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可是,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却从对抗和反叛中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闻被异化及其原因
新兴媒体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新闻意识形态领域的鸿沟。
部分新闻从业者将自己的触角深入各个领域,他们试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改变案件的走向。
在一些刑事案件采访报道中,新闻从业者有了明显的倾向。
他们不是如实地记录,而是直接介入;他们不是报道法律关系各方的观点,而是希望直接参与改变案件的性质。
在湖北襄樊“高莹莹”案件中,新闻记者直接“深入”受害人父母的家中,为受害人的父母出谋划策。
阅读新闻记者充满悲情的新闻作品,人们不知不觉地进入新闻记者设置的特定环境之中,跟随受害人的父母的一步一步进入他们预设的路径。
在这样的新闻熏陶之下,受害人的父母铤而走险,不惜弄虚作假,诬告他人。
可是,等到司法机关缜密侦查,将受害人父亲绳之以法,新闻记者却抽身而去,新闻报道戛然而止。
中国的新闻记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发现了自己的价值所在;中国的新闻记者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希望借助于新闻的力量,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但是,由于新闻记者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忘记了新闻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新闻记者用力越多,新闻异化的现象就越严重。
正因为如此,一些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中国的新闻界应当重塑自己的价值观念。
在笔者看来,中国新闻生态环境的形成,既有传统文化的因素,也有新闻体制上的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带。
经过“文革”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知识分子意识到斗争哲学存在的缺陷,但是,在他们的脑海深处,已经不自觉地沾染上了斗争习气。
在新闻价值观调整的过程中,他们看到了传统主流价值观念的荒谬之处,但是,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负面新闻报道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大批判。
新闻的生命就在于客观中立,新闻的价值就在于真实全面。
如果在新闻作品中倾注过多的主观价值观念,而忽视了新闻的独立性,把新闻事件当作表达意见的材料,那么,就背离了新闻的基本准则,很容易把负面新闻变成意识形态大批判。
新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观点。
但是,新闻与文学作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新闻记者可以选择自己的报道角度,也可以选择自己报道的题材,但是,新闻记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真实准确地记录发生的事件。
如果背离了新闻的职业道德准则,那么,新闻的品质就会下降。
新闻与文学作品之间的界限就会模糊。
令人遗憾的是,现在许多新闻从业者似乎在有意地混淆新闻评论与文学作品之间的界限,他们在制作新闻评论的时候,往往选取个别细节,无限放大。
这种使用文学艺术的创作手法制作新闻作品的行为,不是在丰富新闻作品的表达样式,而是在不断降低新闻作品的内在品质。
其次,从我国新闻管理体制来看,名目繁多的清规戒律,非但不能促进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反而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
政府禁止民间投资者进入新闻采编领域,但由于新闻媒
体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市场,所以,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成果,不得不迎合某些投资者的需求。
可以这样说,中国新闻媒体刚刚摆脱意识形态的羁绊,又一头跌进了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不能自拔。
在资本力量的作用下,一些新闻媒体鼓吹“为富人说话”,为了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不得不摇尾乞怜。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已经练就了刀枪不入的“二皮脸”,他们面向读者,刻意地挖苦、调侃、讽刺执政者;可另一方面,面对投资者布置下来的“命题作文”,他们又不得不挑灯夜战。
当代新闻人必须厘清七大关系
中国的新闻界要想走出意识形态的陷阱,必须重新厘清下列七大关系:
首先,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的关系。
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只是不同的报道角度,但是,其背后却蕴涵着新闻记者的价值观。
譬如,车祸发生之后,人们可以报道交通肇事的场面,也可以报道争先恐后救人的画面,新闻记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报道角度,但是,新闻记者无权借题发挥。
新闻记者应当向公众展示更多的细节,但是,新闻记者不能够借助少数新闻事件当事人之口,向公众作出强烈的暗示。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之所以缺乏公信力,就是因为新闻记者抱着猎奇的心理,刻意地追求负面效应。
总之,正面新闻与负面新闻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新闻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的时候,应当充分理解新闻报道的辩证法,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负面效果,而刻意选择独特的视角。
其次,主体独立与多元投资的关系。
新闻从业者在追求独立价值观念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主观意愿,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商业道德,背叛自己的投资主体。
新闻媒体可以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也可以自觉地选择自己的读者群体。
但是,新闻从业者不能忘记了,投资者与新闻媒体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中还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内在联系。
所以,中国的新闻从业者既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同时也要遵守商业道德,不能一方面把自己的道德理想神圣化;另一方面却忽视投资者的商业利益诉求。
总之,新闻从业者可以有自己的新闻理想,但是,新闻媒体不能“绑架”投资者,更不能背叛投资者。
新闻从业者在追求自己理想的同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为投资者的利益着想。
当前,中国新闻媒体的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执政者在发展新闻市场的过程中还有所顾忌。
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新闻媒体更应该以谦卑的姿态,面向投资者,面向公众,小心翼翼地实现自己的梦想。
如果我行我素,那么,不仅会违背商业道德,而且会发生人格分裂。
第三,新闻市场与观点市场的关系。
中国的新闻市场尚未形成,投资主体相对单一。
在新闻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应当自觉地营造观点市场,让不同的观点包括那些新闻从业者反对的观点出现在报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多元化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才能在观点的碰撞之中,实现公民的表达权。
如果认为新闻市场逐步开放,新闻从业者可以专注于自我表达,那么,就是对中国新闻市场的严重误判。
可以这样说,在中国新闻业的转型时期,新闻媒体扮演特殊的角色——一方面必须为中国新闻市场的形成贡献自己的力量,自觉地抵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另一方面则必须自觉扮演社会公器的角色,为各种观点的表达提供足够的机会。
总之,新闻媒体不是新闻从业者自娱自乐的自留地,新闻媒体也不是少数利益阶层或者群体的“专用工具”,新闻从业者应当充分意识到,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
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应当为不同意见保留足够的空间;在实现自我价值观念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价值观念。
这种宽容乃至包容的心态,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对新闻媒体的期望,同时也是中国新闻媒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四,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自我定位,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严肃的学术问题。
在笔者看来,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有别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第四权”,而是一种脱胎于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再生权利。
换句话说,新闻报道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表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新闻报道权之间是一种源流关系,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新闻报道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表面上来看是宪法赋予的,但是,宪法只不过是表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已。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天然性权利,而新闻报道权则是源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系列特殊权利。
所以,新闻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是一种权利逻辑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伦理。
新闻媒体必须把自己的矛头对准公权力,始终不渝地监督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新闻媒体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天然的结盟关系,新闻媒体必须代表公民履行监督的职责。
假如新闻媒体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与公权力勾结在一起,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就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新闻媒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公权力保持距离。
这是新闻媒体固有的姿态,也是新闻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
但是,新闻媒体与公权力保持距离,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始终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
亚洲新闻价值观的核心就在于,彻底抛弃了西方国家非此即彼的博弈关系,在监督公权力的同时,自觉地把自己当作国家的主人,主动地参政议政,对国家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
事实上,现在西方的新闻媒体越来越强调新闻报道的建设性,许多西方报刊在批评政府政策的同时,也发表了建设性的意见,他们通过搜集民意、分析民意,广纳善言,集思广益。
不少西方新闻媒体网罗社会精英分子,对政府的施政纲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针对国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这是现代公民社会新闻媒体的政治自觉,同时也是新闻媒体正确处理与公权力关系的具体表现。
假如把批评政府看作是时时处处与政府为敌,把监督政府的施政纲领看作是不问青红皂白否定一切,那么,新闻媒体就失去了自己的正确立场,变成不讲原则的“政治流氓”。
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应当自觉地与公众站在一起。
但是,新闻媒体批评政府绝对不能寻衅滋事;新闻媒体监督政府也不能无事生非。
新闻媒体必须充分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责任,自觉地以公民的立场分析看待问题。
新闻媒体既不能扮演政客的角色,新闻媒体也不能面对国家重大事务袖手旁观;新闻媒体不能扮演看客的角色,阴阳怪气,但是,新闻媒体也不能打着民意的旗帜,强奸民意。
第五,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司法是一种专业判断,司法也是一种国家行为。
社会正义依靠司法来实现,个体的正义也需要司法来体现。
司法不能游离于新闻监督之外,新闻媒体面对司法活动同样可以发挥监督职能。
只不过新闻媒体必须充分意识到,司法与新闻之间存在太多的不同,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破坏完整的司法活动,更不能以新闻报道改变或者影响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但是,面对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新闻记者应当保持清醒,决不能先入为主,在错误的思维定势下,不断地渲染案情。
新闻从业者面对司法活动,应当保持足够的清醒。
在涉及专业判断的时候,应当求助于专家,而不应该自作聪明。
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因此,新闻媒体不能进行“新闻审判”。
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新闻媒体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新闻媒体应当学会田野调查,应当在独立采访报道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更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不能沉浸在自己设置的虚幻法律场景中,主观臆断。
新闻记者面对专业的司法裁判,应当学会正确使用法律语言,不要把同情弱势群体当作容忍自己错误的借口。
第六,新闻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新闻媒体是公民天然的同盟军,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会损害公民的权利。
新闻媒体应当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过,当新闻媒体面对“公众人物”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尊重公民的评论权,不能错误理解公民权利的属性,而忽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批评。
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批评权,新闻媒体应当理直气壮地曝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七,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
新闻媒体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新闻媒体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
所以,在新闻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应当自觉地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现象。
部分新闻媒体利用一些虚假宣传(比如虚报发行量),误导广告客户和消费者;还有一些新闻媒体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有选择地屏蔽信息,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所有这些现象充分说明,新闻媒体在努力争取外部环境的同时,也应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通过充分的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制定自律性规范,实现新闻媒体的共同发展。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把所有的责任归咎于政府的监管,认为政府管理过严,才导致新闻事业步履维艰。
这种诿过于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一些新闻媒体既想从新闻市场垄断中获得好处,同时又不愿意参与真正的市场竞争。
中国的新闻媒体必须从襁褓中站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迎接国际新闻市场的大风大浪。
总之,新闻媒体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看作独立的市场主体,不能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寻求政府的支持帮助;也不能因为在市场经营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而希望挣脱政府的监管。
新闻从业者应该有健康的心态,自觉摆正位置,积极应对国内外新闻市场的挑战。
中国的新闻价值观是和谐的新闻价值观
中国的新闻价值观是一种和谐的新闻价值观,这种新闻价值观在技术层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既重视正面新闻,同时也重视负面新闻,强调新闻的平衡性,重视新闻的正面效果;第二,既强调新闻监督政府的作用,同时又强调新闻配合政府的功能,在社会转型时期,求同存异,努力营造和谐的新闻舆论氛围;第三,既关注成功人士,同时又关心弱势群体,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不能把版面让给那些成功人士,而忘记了劳苦大众;第四,既重视社会新闻现象,同时也重视社会新闻观点,强调事件新闻与观点新闻并重,努力发掘新闻背后深层次的东西,充分体现新闻的引导价值;第五,既宣传政府的施政方针,同时也关注实施的效果,尽可能地做到广纳善言,为政府献计献策;第六,既尊重司法独立,同时也强调司法监督,恪守新闻报道的分寸,在司法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努力克制自己的报道欲望;在司法判决生效之后,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第七,既关注政府的宏观政策,也关注民生新闻,努力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积极增加社会信息的供应量;第八,既强调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也提供舒缓权利与权力之间紧张关系的渠道,努力化解分歧,尽可能地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第九,既强调新闻媒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也强调新闻媒体的意识形态功能,在鼓励竞争的同时,防止不正当竞争;第十,既强调新闻信息的丰富多样性,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尽可能地防止信息市场驳杂混乱,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在新闻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应当彻底摒弃过去那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应当学会换位思考,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不断发掘新闻的潜在价值,并且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自觉地维护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断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