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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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共识,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与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密切相关。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环境保护离不开国家的调控,但更需要群众的参与,只有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就我国目前而言,亟需从现实出发,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公众参与的权利,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公众参与权;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意义
1902年,日本学者宫崎民藏提出“地球为人类共有”的观点,从此环境开始作为一种权利而受到人民的重视。每个公民都享有在优美、理想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所以说,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通说认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它要求把国家对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公众的主动参与二者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联系起来。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公众参与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只有充分保证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自觉对环境现状进行监督,才能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监督力量,使环境保护工作置于“阳光的照射下”,真实而透明。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保护已经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应该是公众参与的全民事业。公众中蕴藏着保护、治理环境的巨大潜能和无穷的创造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
(一)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
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享用清洁、优美、安静
的环境的权利,但现实中不断出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侵犯了公
民的环境权。而公众中蕴藏着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
这些潜力,动员全社会加入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行列中去,是保
护好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利于保障工农业生产
的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必须依靠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公众参与。吸收
人民群众参加环境管理,可以集思广益,有效分配环境资源。既是保
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扬民主
重要途径。
二、我国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一)我国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现状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
与权的保护。既有对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享有监督管理权利的确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又有对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立法鼓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6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第8条规定:“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这些规定都是公众参与权最直接的体现和法律基础,也可以说,这些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
(二)公众参与权的完善措施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许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为公众保护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对照国外而言。就会发现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宪法和法律应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列宁有句经典的话:“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参与权。最早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作出规定的是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韩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公民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活和清洁的环境权”,而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尚未直接明示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权利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普遍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应把公众环境参与权广泛地融入到宪法条文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享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只有将这种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予以确认和保护,才能真正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使环境受害者得得充分的救济。
2.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环境保护关系到各行各业和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环境问题就在自己身边,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将环境保护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阵、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环境科学基础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并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以此增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感。
3.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前提,是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权利,即环境知情权是环境参与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当公民了解到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才能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去,才能进行比较判断,对其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揭露。并通过合法程序,合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必须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参与机会和活动空间。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