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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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7]5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07〕59号)
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6〕4号),我市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及划入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的方式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现将调整水资源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基金
(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7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90元调整为2.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30元调整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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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3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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