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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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概说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国际组织与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基于各自政策和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或政治利益上的冲突。

广义的国际争端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一)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争端;(二)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当事国的诚意和努力以及第三方的协助;(三)国际争端的产生往往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五)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受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三、国际争端的种类(一)政治争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通常是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争端当事国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二)法律争端。指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三)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四)混合型争端。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类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从参与争端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当事国自行解决和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解决。

从解决争端的是否具有强制性角度看,可分为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一)和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有: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

法律方法有:

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

(二)强制的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种具有强迫性的措施。包括:

1.报复

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准许的,以迫使后一国接受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解决。

2.反报

指对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者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还击。

(二)强制的方法(续)

3.平时xx

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4.武力方法

即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这是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方法。

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历史上,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和非和平方法同时存在,但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已逐渐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有:(一)两次海牙和会

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第一公约《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称各缔约国“都愿尽力于国际争端之和平解决。”

公约确定的争端解决方法有:

进修旋与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仲裁,并规定为此设立常设仲裁院。

五、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确立(续1)(二)19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会员国以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争端的义务。

为满足国际社会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需要,国际联盟还创立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弃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争端或冲突“不论属何性质,因何发端,永远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法解决”。

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不能以外交解决者,均应提交和解程序、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

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xx3)

二战前,虽确立了一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但没有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升为国际关系的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规定为联合国的基本原则。

(六)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及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和宣言中都重申和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七)许多重要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章程中都规定了缔约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外交的方法。是在前述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及大量国际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其特点:

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2.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3.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的争端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依其权限和程序主持或参与解决国际争端,亦属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以及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法。

谈判(Negoti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彼此间的冲突或争端以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的直接交涉。

谈判可就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进行广泛交涉。

协商(consultation)被认为是谈判的一种,其特点在于争端尚未成形以前就通过双方或多方直接交涉而加以消除。

二、调查(inquiry ,investigation)

调查是指在涉及事实不清或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分歧时,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以有助于争端合理解决的一种辅助方法。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首创国际调查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1914年在国务卿布赖恩提议下,美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9个促进和平条。1928年至1930年,美国又与其他国家缔结了19个上述条约。这些条约被称为布赖恩条约。条约体系规定,两缔约国的一切争端,如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就交付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从事调查与报告。

三、斡旋与调停(一)斡旋与调停的概念

斡旋(GoodOffices)是指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Mediation)是指第三国经争端当事国的请求,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参考性的和解方案,并直接参加当事国的谈判,促进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二)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调停和斡旋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直接参与争端当事国的谈判。

斡旋是斡旋者只向各方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相互间的建议,但并不直接参与争端双方的谈判。

调停则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并提出条件为谈判的基础,调和和折衷争端双方的主张和要求,以促成争端双方达成妥协。

在实践中,斡旋与调停往往是相互联系的。

(三)斡旋与调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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