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教练员素质,促进乒乓球、羽毛球运动普及和竞技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教练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练员培训分岗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三条岗位培训是指教练员为取得职称晋升或执教资格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分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四个级别。

第四条继续培训是指教练员获得职称晋升或执教资格后,为继续提高执教水平而参加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中教练员是指在中国乒乓球协会、中国羽毛球协会注册的各运动队和各级体育部门所属体校、乒乓球或羽毛球运动学校从事教学、训练的教练员。

第二章学员资格

第六条未获得任何级别的乒乓球或羽毛球教练员均

可申请参加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

第七条具有初级教练员职称,且按规定参加了继续培训的教练员可申请参加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

第八条具有中级教练员职称,并按规定参加了继续培训的教练员可申请参加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

第九条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学员资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办班

第十条全国乒乓球或羽毛球教练员培训班将分层次主办:

一、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司局主办;

二、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乒羽中心)主办;

三、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也可跨区举办,如有需要,乒羽中心可在举办地点、师资、教材和证书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教练员继续培训班由乒羽中心主办。

第十一条举办岗位培训或继续培训班,必须设置相应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