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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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本文针对目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通过回顾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进程,重点探讨了进一步转变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方向、措施及制度保障。
[关键词]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保障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按照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要求,来进一步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完善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必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性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共领域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功能,它回答政府在公共事务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现代社会经济运行有三个基本环节:一是企业,二是市场,三是政府。在这三者关系中,政府管理经济角色体现在既是制度的供给者,又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既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企业和公众需求服务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必须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整合,大刀阔斧地搞改革,真正把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职能落到实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紧迫性
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治理和管理社会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确立规范化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途径。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首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仍然很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未形成。虽然国有小企业改制取得了进展,但国有大企业改制困难重重。其次,政府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不够规范,存在不少与市场相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问题。再次,政府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不够重视甚至淡化。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政府职能转变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政府职能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一)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政企分开、下放权力这一中心内容,进行不同力度的政府机构改革,从而理顺关系、减少重复、明确职责、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机构活力。
二是不断调整政府管理的原则。政府部门宏观微观事务一把抓,包揽了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政府管理经济的重点要逐渐从微观转向宏观,
属于企业的权力逐渐归还给了企业,应该由企业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给企业解决。政府管理经济的范围从遍及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逐渐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各领域的协调发展、就业、资源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应成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
三是大力改进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原则。政府直接干预与行政命令、审批与管制不仅严重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使政府因为对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企业情况和市场活动难以做出准确了解和迅速反应而导致瞎指挥。这些年来,通过以投资项目审批削减为重点的审批制度改革及经济法制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大大改善,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经济调控体系正在形成。
四是积极推进政资分开的原则。政资不分是政府职能难以从根本上转变的资产基础。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及国家与资产关系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使政府融经济社会管理主体与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这使得政府部门乐意于、同时也是不得已去直接干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微观事务。这既妨碍了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自主行为,也使政府陷入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必须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改革举措,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资产基础,促使政府部门把工作重心转向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
五是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的原则。从依照长官意志办事到实行依法行政,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关于政府部门行政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陆续颁布,这些法规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既为政府施政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有效地规范了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了主观随意性,避免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二)价值取向
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经济调节职能。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主要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结构。首先,通过采用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其次,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一方面,通过改革和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征地制度、农村税费制度、农产品补贴制度,加大对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加强对城镇化的规划、指导和财力支持,改革户籍制度、城乡就业制度,以加快城镇化进程。第三,对区域经济发展给予协调、指导和财政支持,促使东、中、西部地区在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的前提下协调发展。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中,中央政府应利用制度安排、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在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重视对西部地区的支持。第四,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采取鼓励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吸引外资,支持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经营。
二是市场监管职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生产力的强大动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制保证,它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具体地说,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应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能:界定和保护各类产权;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扩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对产品定价和产品质量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等等。
三是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第一,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依法指导和帮助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推进社区和乡村基层组织自治;为落实公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创造条件。第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依法惩处各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