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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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见附 3,以下简 称“合同”)、落实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和支付建设 费事项。 在洽商时,应做好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向申 报用电单位说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以下费用由住宅建设单 位另行承担,并在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 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 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 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 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 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 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 2.永久性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 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 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 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 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 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
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
项目பைடு நூலக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 电司汉供营销〔2010〕41 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 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 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 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 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 等工程。
第四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 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 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 一、受理权限划分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 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
在供电单位客户服 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 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 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 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 定》办理施工用电。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 用电申请。 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 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 见附 1)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
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 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 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 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 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kVA kW) ( 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 (如 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 交〔2010〕33 号文件
报方式(式样见附 2)传送到公
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 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用电方上述资料 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 立项的基本依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 一、供电方案拟定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 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 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 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 二、建设费收取 1.洽商 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 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 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 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 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 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 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 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 施的拆迁费用。 2.收费额度确认 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 〔2010〕33 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 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 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 4,一式四联:经审查后, 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 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 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 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 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 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 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 2.永久性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 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 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 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 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 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
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
项目பைடு நூலக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 电司汉供营销〔2010〕41 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 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 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新建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 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 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 等工程。
第四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 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 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 一、受理权限划分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 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
在供电单位客户服 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
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 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 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 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 定》办理施工用电。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 用电申请。 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 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 见附 1)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
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 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 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 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 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kVA kW) ( 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 (如 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 交〔2010〕33 号文件
报方式(式样见附 2)传送到公
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 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用电方上述资料 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 立项的基本依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 一、供电方案拟定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 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 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 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 二、建设费收取 1.洽商 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 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 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 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 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 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 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 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 施的拆迁费用。 2.收费额度确认 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 〔2010〕33 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 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 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 4,一式四联:经审查后, 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