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浅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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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
经 济 论 坛
浅析 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 问题 的解 决办法
于 云 波
( 中国农 业银 行 黑 龙 江省 分 行 营业 部 , 龙 江 哈 尔滨 l0 0 ) 黑 50 0
摘 要 : 界 范围金 融危 机 发 生 的今 天 , 一 步 完善我 国的 市 场 经济 体 制 , 在世 进 强化 市场 对银 行 的约 束 , 高 金 融行 业 的透 明度 , 提 降低 金 融 行 业 的 系统性 风 险 , 我 国的 商业 银 行 信 息披 露 是 大 势所 趋 现 指 出我 国商业 银 行信 息披 露 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应 对 策 。 完善
关键词: 商业 银 行 ; 息 披 露 ; 融监 管 信 金
概括地反 映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 的书面文件 , 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内容。 它主要由会计报表 、 会计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组成。 为了 加强 内部管理的需要 , 银行还可 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 , 如责任成本报 、 分 类成本表和资金转移价格表等 , 用于披露银行责任单位 、 金融产品等的 投入产 出情况 , 主要是提供给银行内部信息使用者 , 目的是促进银行 内 部管理 , 提高经营效率, 自愿披露。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 可 银行统一 对外披露 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 独立 的审计可以加 强对 过程 。 会计准则和财务会 汁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 , 强信息 的客观性 、 正性 。 增 公 20 04年 6月 2 6日巴 塞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会 发 布 了《 巴塞 尔 资 本 协 这样=部分就构成 了较为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 系, 新 i 克服了商业银行信 议》 ,该协议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领域制定 了更为具体而详细的 息披 露 不 全 面 、 充 分 的 问题 。 不 披露要求 , 甚至包括一些具体 的披露格式 。其 巾提出了全 面信息披露的 3 建 立 适 合我 国商 业银 行 的信 息 监 管处 理 系 统 . 2 理 念 , 出银 行 应 及 时 披 露 包 括 资 本 结 构 、 【 敞 口 、 本 充 足 比 率 、 指 J险 义 资 对 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是指银行业监管有关渠道采集原始信息 , 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 险管理战略等在 内的信息 。 在通过统一加工的基础 E, 最终形成有用 的监管原始信息。针对我国监 20 0 6年 l 2月 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4次主席 会议 管信息的传递速度慢且范围狭窄的状况 , 应疏通信息交流管道, 加强 多 通过 了《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 20 , 07年 7月 3日起实施 。 该法规 渠道 、 标准化的银行业监 管信息处理 系统建设 , 提高收集 、 处理、 利用信 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 , 用于在 中 息 的 能 力 。根 据 我 国银 行 业 监 管纵 向设 置 和 横 向协 调 的特 点 , 行业 监 适 银 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依 法 设 立 的商 业 银 行 。 在法 案 的 第 一章 第 五 条 明确 规 管信息处理 系统应 该包括银监会 内部信息 、 监督部 门间共享信息 、 商业 定: 商业银行应遵循“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和可 比性” 的原则 , 规范地 银行管理信息 、 社会监督补充信息 、 外资银行信息收集处理等五个 系统。 披 露 信息 。 监管信息 中心将各个 子系统 收集 的监管信息集 中输 到数据库 中心进行 2 我 国 商业 银 行信 息 披 露存 在 的 问题 加工处理 , 把孤立 的信息变成有价值 的信息 , 把原始信息变成监管基础 21 信息披露不全面 . 信息 , 这也是银行 业监管综合数据库系统 的信息来 源。 首先 , 多数商业银行 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 开 33 加 强监 管 部 门 之 问 的沟 通 与协调 . 展信息披露工作 , 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 、 财务报告 、 对银行业的监管_ 丁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 ,其中涉及 的问题很 资产负债表, 而将资本结构 、 资本充足率 、 资产风 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 多 , 不是仅仅能靠某一方面的力量能够解决的 , 因此需要调动各种监管 没有予以披露。 另外虽然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对其会计报表 中 力量 , 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 建立一个全面 、 系统 、 多方位的监管体系。 尤其 的重要项 目做 出说 明, 但许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只有少数几项 , 并没有 是在 当今金融全球化 的大环境下 , 实施监管部门间的协 同监管显得十分 实质性的内容 , 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 其次 , 前商业银行对外披 重要 。 目 其一 , 要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 以及国际金融组织 、 国外监管部门之 露的信息仍以财务信息为主, 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充分 的财务信 间的信息共享 。其二 , 要加强银监会各部门、 各银监局之问的信息共享。 息的披露 , 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进行全面掌握 , 但非财务信息的披 实现 各 部 门之 间信 息 共 享后 。 露也相当重要 。再次, 自愿信息披露少。在现有商 、 世银行中, 信息披露可 34 建 立健 伞 商 业 银 行 内部 控 制机 制 . 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 自 愿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在完成强制披露的信息部 除 了外部监管外 ,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有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机 分后 , 很少会积极主动地 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 。 制, 确保在各层次传递 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商业银行 的内部控制是 22 信息披露不及 时 . 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 目标 , 通过制定和实施 一系列制度 、 程序和方法 , 对 根据《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 商业银行应存每个会计年度 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建立完善 终 了后 的 4个月内披露信息 。因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披露 的, 应至少提前 有效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 不仅 可以促进银行提高 内部监管水平 和经济 1 5日向中国银பைடு நூலகம்会 申请延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披露年报时间参 效益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 同时也直接关 系到银行信息披露水平 的高 差不齐 。大部分没有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披露 , 影响使用者的决策 。另外, 低 。 许多银行也只是按规定完成披露 ,而对于 日常活动 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 35 完善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 在可 能 造成 影 响 的 时 间 内没 有 及时 披 露 的 意识 。 目前针对 我国银 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 法规上不健全 , 虽已有《 商业 23 信息披露不准确 - 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但对信息披露 中的监管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 , 只做
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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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技术,为客户提供不同风险收益水平的资产管理和资产配置服务。
随着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风险的逐渐增加,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11月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商业银行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三、信息披露内容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主动向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理财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产品类型、募集期、投资领域、成立日期、存续期限、预期收益率、风险等级、托管行、销售机构等。
2.组成资产:组成资产的种类、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等。
3.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4.费用:包括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赎回费等。
5.业绩表现:应披露过去一年的业绩表现,包括收益率、回撤率、跟踪误差等数据。
6.投资限制:应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限制和占比的标准。
7.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及风险等级变化说明。
8.其他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等。
四、信息披露方式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易于理解、规范统一为原则。
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销售机构渠道等各类媒介上公开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与销售行为。
银行还应当将其销售场所、官方网站、销售机构等作为管理信息的主要渠道,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风险并谨慎投资。
五、信息披露时机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产品信息披露时间表。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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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以保证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为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概念与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可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3.促进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可以迫使商业银行自我约束,促使其进行合规经营。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状况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分支机构、客户结构等信息。
2.财务状况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财务指标解释说明。
3.风险管理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政策、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4.内部控制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审计情况等信息。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准确、全面:商业银行向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2.及时: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及时获取商业银行的最新信息。
3.平等对待: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时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不得做出任何歧视性的处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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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一、并表范围1.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2.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范围应与本办法关于并表要求的规定相一致3.商业银行应披露监管并表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信息,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4.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5.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6.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而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7.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二、资本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列资本项目:所有监管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1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外币报表折算损益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发行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有限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其他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资本的期末数对未实现损益的调整应披露调整数额,具体包括: 1.记入资本公积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可供出售金*产中股权类和债券类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可供出售金*产中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的数额或未实现累计净损失的数额2.现金流套期储备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的数额或净损失的数额3.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公允2价值变动未实现累计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5.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部分的数额监管调整项1.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披露扣除数额,具体包括: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依赖于未来盈利、且由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减值准备缺口;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由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2.适用对应扣除法的项目应披露从各层级资本中分别扣除的数额,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大额少数资本3投资;描述所有限额与最低要求,说明限额与最低要求对资本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包括:1.根据本办法的第一支柱资本要求披露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2.披露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水平;3.详细披露监管调整项中资本扣除的有关限额,即适用门槛扣除法各项目的扣除数额,若未达到扣除上限也应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4.披露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若未达到可计入上限的也应披露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描述所发行的各类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银行应在网站上披露所有监管资本工具的条款及细则;过渡期内,银行应披露资本的具体构成,包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及监管调整项目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三、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述内容:1.未并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2.并表后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3.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4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按风险暴露类型逐项披露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4.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5.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四、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3.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银监会对本行内部评级法的认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4.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5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5.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6.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产生差别的原因7.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使用权重法或内部未覆盖法计量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按主体分类的风险缓释前、后风险暴露等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8.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9.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性信息:风险缓释政策、管理风险缓释工具的过程、风险缓释程度表内和表外净扣,主要抵质押品类型、抵质押品估值政策和程序,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资信情况,所持有的缓释工具集中度等10.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扣、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6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五、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2.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量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定量信息六、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信息: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信息;采用高级计量法,应披露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七、资产证券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7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第一,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第二,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按风险权重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第一,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第二,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8第三,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3.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八、其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的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信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建立的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等重要客户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9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九、薪酬1.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部分要求及时披露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根据银行的风险轮廓,获得了信息披露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权的银行可例外处理2.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性信息:监督银行薪酬的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权限,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薪酬政策的特点、目标、适用范围、审议和修改情况,简述银行如何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工作的员工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概述薪酬政策如何与当前和未来的风险挂钩;概述薪酬水平如何与银行绩效挂钩;针对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的方法;银行可变薪酬使用的支付工具类别及使用原因 3.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量信息:银行薪酬管理委员会薪酬监督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成员薪酬;获得绩效奖金和离职金的员工数和奖金总额;未支付和已支付的递延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应针对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未受限薪酬和递延薪酬、支付工具分类列示;10针对递延薪酬、留存薪酬的显性调整和隐性调整的定量信息薪酬的定量信息披露要求仅针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1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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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信息披露⼯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股东、债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信息披露⾏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商业银⾏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主要对本⾏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规范和指导,为本⾏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作提供依据。
第⼆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少提前15⽇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查阅,并及时在本⾏⽹站进⾏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三)本⾏⾼级管理⼈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各部门及⽀⾏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相关责任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长、分管⾏长、财会负责⼈应对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经董事会书⾯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未披露信息。
第⼋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负责管理本⾏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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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xxxx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披露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信息主要指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八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九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一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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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1db67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3d.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银监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004年1月12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
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第七条按半年度、年度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合并资产、负债、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2d2b65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5.png)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比性,根据《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给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股东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三条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解读、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
第四条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条财务指标解读应对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条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对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业绩评价、风险评估、经营策略等。
第三章报告披露方式第七条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股东等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按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条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给国家相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应对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行政机关所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0fd03f960590c69ec376a1.png)
更多资料请访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e85a7127d3240c8447efb7.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第五条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模板、说明和下列要求,按照并表口径披露最近一个季度流动性覆盖率及各明细项目的平均值:(一)在2017年前,披露季内三个月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二)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
第六条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
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一)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
(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
(四)融资来源集中度情况。
(五)衍生产品头寸和潜在的抵(质)押品需求情况。
(六)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币种错配情况。
(七)本行流动性管理的集中程度。
(八)集团内各机构间流动性相互影响情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7号,2007年7月3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7号,2007年7月3日)](https://img.taocdn.com/s3/m/adde7c49caaedd3383c4d381.png)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7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1761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b.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银监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第五条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模板、说明和下列要求,按照并表口径披露最近一个季度流动性覆盖率及各明细项目的平均值:(一)在2017年前,披露季内三个月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二)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
第六条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
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一)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c9960b551810a6f42486ac.png)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3号)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b16b595a1c7aa00b52acbc1.png)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
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98824852d380eb63946d48.png)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据银监会网站12月21日对新闻,银监会宣布对印发商业银行活动性笼罩率信息表露方法的告知。
该方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行。
依据《商业银行活动性危险管理方法(试行)》实用活动性笼罩率监禁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的划定表露活动性笼罩率信息。
依据《商业银行资源管理方法(试行)》经银监会同意实施资源计算量高等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等法银行)应当按照宣布财务讲演的频率,在财务讲演中或官方网站上表露活动性笼罩率信息。
自得其乐不只在官方网站上表露,高等法银行应当在财务讲演中供给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其余,高等法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所附模板、解释跟下列要求,按照并表口径表露近来一个季度活动性笼罩率涉及各明细名目的匀称值、【告知全文】中国银监会对印发商业银行活动性笼罩率信息表露方法的告知银监发﹝2015﹞52号各银监局,各年夜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活动性笼罩率信息表露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实行。
2015年12月1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大陆方法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活动性笼罩率信息表露方法第一条为强幻化无穷市场约束,进步商业银行活动性危险管理水平,依据《中豪华国平易近共跟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豪华国平易近共跟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例跟《商业银行活动性危险管理方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表露方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依据《商业银行活动性危险管理方法(试行)》实用活动性笼罩率监禁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的划定表露活动性笼罩率信息。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活动性笼罩率信息表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据《商业银行资源管理方法(试行)》经银监会同意实施资源计算量高等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等法银行)应当按照宣布财务讲演的频率,在财务讲演中或官方网站上表露活动性笼罩率信息。
自得其乐不只在官方网站上表露,高等法银行应当在财务讲演中供给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763330031126edb6f1a1098.png)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财务会计部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4)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处罚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及《金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还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2.各类风险管理状况;3.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七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包括: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2.会计年度;3.记账本位币;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5.贷款的种类和范围;6.投资核算方法;7.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9.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10.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11.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13.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1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15.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八条本行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904088bf7375a417876f8f0d.png)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运作,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行为,本行辖属分支机构未经总行特别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本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内容与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除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来可能的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第八条本行信息披露目前暂只采取编制中文年度报告形式,在条件成熟时争取编制英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第九条本行年度报告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进行披露:(一)将年度报告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二)将年度报告置于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三)将年度报告在指定刊载报纸《金融时报》、《河北经济日报》或《某日报》上摘要或全文披露;(四)将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在本行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全文披露。
第十条本行的年度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编制,并至少应披露本行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及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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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本行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人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本行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
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行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及时在本行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职责
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综合管理部
(五)总行各部门及支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责任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分管行长、财会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实际情况。
(二)监事和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三)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的职责
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支行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部门、支行负责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综合管理部及时有效的沟通,确定信息披露日常联络人,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一)综合管理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制任务书;
(二)相关部门按要求填报定期报告数据表格,撰写文字内容;
(三)综合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及摘要;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对外实施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和相关说明等信息。
(一)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资产充足状况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二)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三)公司治理:包括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并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四)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重大诉讼事项;本行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五)相关说明:年报信息披露所依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监事会对本行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银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银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本行对信息披露工作要加强保密管理。
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本行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责成综合管理部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本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本行信息,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总行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