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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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s in Philosophy 哲学进展, 2015, 4(4), 68-73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5 in Hans. /journal/acpp

/10.12677/acpp.2015.44012

Evaluation of Thomas Aquinas’ Five Way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God

Li Zh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Dec. 10th, 2015; accepted: Dec. 26th, 2015; published: Dec. 29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

Abstract

Thomas Aquinas is regarded as the greatest philosopher and theologian of scholasticism, who has put up the Five Ways to defend for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are influential in philoso-phy of religion to this day.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se arguments is carried out in this paper.

Its result shows that every argument of the Five Ways contains at least one false proposition as their premise, therefore none of them is cogent. It also argu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God is not a good explanation for observed phenomenon mentioned by Thomas’ argumentation.

Keywords

Thomas Aquinas,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张莉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收稿日期:2015年12月10日;录用日期:2015年12月26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摘要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著名哲学家和神学家,由他提出的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在世界范围内至今

张莉

颇有影响。本文逐一考察了他的五路证明,认为他的每一个证明的前提中都至少包含一个假命题,因此至少都不是有说服力的论证;同时认为,从寻求最佳解释的推理的角度来说,上帝存在也未必是对托马斯所断言的诸现象的最佳解释。

关键词

托马斯·阿奎那,上帝存在,五路证明

1. 引言

在托马斯之前,已有神学家尝试对“上帝存在”这一命题进行证明。但证明“上帝存在”的活动本身就受到许多批评:有些人认为,上帝存在是自明的,因此无需证明([1],p. 12);有些人则认为,上帝是未见之事物,其存在无法获得证明,“上帝存在”仅是信仰的对象([1],p. 13)。对于前一观点,托马斯认为,自明性一方面是事物或命题自身的属性,与认知主体无关,另一方面则是具有自明性的事物或命题对认知主体而言的自明性,与认知主体有关。与认知主体有关的自明性具有相对性,对有些人来说是自明的认识对象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则并非自明。而“由于我们不知道上帝的本质是什么,‘上帝存在’这一命题对我们而言就并非自明,因而需要藉我们较为熟知的事物,即上帝的效果加以证明,尽管从这些事物的本性来说,它们具有更少的自明性([1],p. 13)。”对于后一观点,托马斯则依据“如果效果存在,那么原因必然先在”的说法加以拒斥,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对我们而言较为明显的“上帝存在”的效果之存在证明较为不明显的“上帝存在”([1],p. 14)。基于对“无需证明”和“无法证明”的两种观点的反驳,托马斯认为可以对“上帝存在”这一命题进行证明。又因为证明是从较为明显的命题中推出较为不明显的命题,“上帝存在”对人类而言的自明性小于“上帝存在的效果之存在”对人类而言的自明性,因此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就应当采取从效果到原因,即后天证明(a posteriori demonstration)的方式进行。由此,托马斯提出了如下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2. 五路证明

2.1. 第一路证明与第二路证明

托马斯说,第一路证明“从运动的方面进行”,本文暂时称这一路证明为“运动的证明”(argument from motion)。这一证明的主体部分如下:

aa.确定无疑,对我们的感官而言,世界上有些东西在动。

ab.凡是在动的东西都由他物所推动。

ac.如果推动他物的事物本身也是被推动的,那么它必定由另一事物所推动;这另一事物也是如此。

ad.但这不能无限追溯下去。

ae.因此,必然会达到一个第一推动者,它不为其他事物所动;它就是人们所理解的上帝([1],p. 15),[2],p. 28)。

这一论证中的前提aa是一个无需证明的观察陈述。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所说的运动指称的并非牛顿力学或现代物理学意义上的运动,即相对于时间而言的物体的空间位移,而是泛指包括动植物的生长发育、物体受热升温、物体的空间位移等一切变化在内的事物状态的变动,这一点可从托马斯所举的各例子中概括出来。托马斯对运动的定义则是“事物由潜能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For motion is nothing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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