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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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
银团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贷款人[牵头行(社)]:
年月日
借款人: 牵头行(社):
代理行(社):
经办分行(社):
其他成员行(社):
目录
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贷款额度第三条贷款期限第四条贷款用途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第六条提款的先决条件第七条提款
第八条还款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
第十条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担保第十四条借款人授权第十五条贷款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第十七条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第十八条借款人的义务第十九条贷款人的义务第二十条贷款人的独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转让
第二十四条修改第二十五条税费第二十六条通知第二十七条保密第二十八条管辖法律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第三十条生效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
为建设项目,借款人向申请贷款。[作为牵头行(社)]、[作为代理行(社)]、[作为其他成员行(社)]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的贷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作为牵头行(社)]、[作为代理行(社)]、[作为参加行(社)]组成的本项目贷款银团。
(二)借款人: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三)牵头行(社):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四)代理行(社):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五)其他成员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社)和代理行(社)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六)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其他成员行
(社)及上述行(社)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
(社)或所有行(社)。
(七)本项目:指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项目。
(八)贷款:指银团为本项目提供的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的贷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
(九)贷款承诺额: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也称贷款额度。
(十)贷款承诺额比例: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十一)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十二)贷款余额比例: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
比。
(十三)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
(十四)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
(十五)挪用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十六)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
的日期。
(十七)还本日: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十八)结息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九)利率调整日:。
(二十)银团会议: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贷款额度
(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二)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贷款承诺额比例为:
单位:万元、%
(三)贷款额度的调整
1.贷款额度的调增由于任何因素造成本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有权部门规定的总投资额,借款人不得
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度。
2.贷款额度的调减
(1)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2)银团于代理行(社)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
(3)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消贷款额度的的违约金;各方应就取消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每
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相应减少;
(4)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原则进行调整,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数额。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一)本贷款的用途只限用于本项目建设。
(二)借款人不得将本贷款款项用于本合同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如借款人违反本项规定,除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利息外,银团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在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后,新的执行利率与原执
行利率不同,则代理行(社)应在利率调整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
(二)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如果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三)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