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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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草种质资源交流与合理利用,根据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以下简称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的管理。
中期库包括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中心库)、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国家种质牧草中期库(温带牧草备份库)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热带牧草备份库)。
第三条中期库应定期公布可供分发利用草种质资源目录。
第四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草种质材料的国内机构,向中期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审批表。中期库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种时间与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一机构每年向中期库申请份数不超过50份,每份种质材料粒数为10-100粒。特殊需求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中期库向境外(含国内外资、合资)机构提供种质材料时,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者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所获得的种质材料,不得将所获得的种质材料直接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申请知识产权。
第七条中期库对所分发种质材料的利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种
质材料使用单位在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新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论文发表以及著作出版时应如实说明种质材料来源,并向中期库及时反馈种质材料利用信息和协助供种单位填写《草种质材料利用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中期库种质材料分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做好登记和备案,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分发利用情况。
第九条用种机构违反本规定,中期库有权停止向该机构提供种质材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草种质材料利用申请表
编号:由中期库编
草种质材料利用情况调查表
编号:
中期库单位盖章种质利用机构盖章
中期库负责人签字:种质利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