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市绿色发展指数。
省绿色发展指标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和江苏特色指标构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ISO14001环境法规合规性评价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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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相关组织或个人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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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公司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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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生产过程中规定织布时间和织布区域等产生噪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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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对固废采取集中回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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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生产现场的生产垃圾当日清理,并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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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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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公司本部污水统一进入市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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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全考点附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竞赛题库全考点附答案单选题1.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A.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B行政处理决定C,检测或监测报告D.以上都对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答案:D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无需由()签名。
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A.调查人员B,被询问人员C.勘查现场有关人员D.勘察现场之外的与被询问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解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答案: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A.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B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C.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D.以上都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答案:D4、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情况紧急的,初报可通过(),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苏政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循主要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
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苏政复〔2016〕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正文:----------------------------------------------------------------------------------------------------------------------------------------------------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批复苏政复〔2016〕40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省环保厅、省太湖办《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的请示》(苏环办〔2016〕4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以下简称《区划》)。
请省环保厅、省太湖办抓紧修改完善并印发。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探索新路径,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划》确定的管控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区划》为重要依据,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省环保厅要牵头做好《区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工作。
省太湖办要将水生态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太湖流域地方政府考核目标责任书,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17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对标“十四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提升,经省厅研究,实施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保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更加强化指导、帮扶、服务,更加注重包容、适度、求实。
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计划性、导向性、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本领问题,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坚持效能优先,执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入与产出相结合,最大化提升执法效能。
坚持系统观念,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规定动作,又要落实自选动作。
把握好专项执法行动节奏和力度,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推进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1. 行动目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6号2004年12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序言新世纪头20年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江苏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关键发展阶段。
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节约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生态建设,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江苏抓住战略机遇期、增创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建设生态省,目的是把省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以较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赢得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江苏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使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的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既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省情和长远发展需要,研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关系全局,影响深远。
推进生态省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了动员组织全省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省建设,省政府组织编制了《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4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4月1、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 来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题库A现场检查笔录B 三年内无相关犯罪记录C排污企业经营行业D排污者当年工作计划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答案:A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下列哪一单位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来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题库A 个体工商户B 农村承包经营户C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D 以上都不能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对前款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9〕264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继续开展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债券贴息(一)支持对象1.省内非金融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成功付息,且募投项目位于省内的绿色债券,主要包括:(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2)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2.上年度已获贴息的绿色债券,可申请第二年度贴息。
(二)贴息金额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2021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支债券(以相对应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若某支债券存在分期发行情形,则按照每期的年度利息支付金额确定贴息金额,但每年各期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2.若发行人同时申请对绿色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贴息,或发行多支债券的,则贴息金额分别计算,但每年对单个发行人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报材料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绿色债券:(1)贴息申请表(附件1);(2)核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交易流通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复印件);(4)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付息/兑付通知书以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1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A 高效利用B 循环利用C 可持续利用D 合理调用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参考答案:C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 领空B 专属经济区C大陆架D公海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公海不属于中户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不适用该法。
参考答案:D3、()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答案:A。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是()来源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A 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B 中国境内外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C 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和个人D 中国境内外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A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发布日期是()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A 2015年4月16日B 2014年4月16日C 2015年6月14日D 2014年6月14日答案:A判断题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属于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对工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活动。
来源于《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解析: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19]293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属于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对工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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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
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
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
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
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
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
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
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责任第八条组织部门责任:(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宣传部门责任:(一)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责任:(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
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一)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责任:(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四章政府职能部门责任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责任:(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协调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做好太湖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
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六)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