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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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文件规定,陆上风电项目核准之前,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并取得下列支撑性文件:
1、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风电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2、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
7、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适用于涉及滞洪区的项目)
8、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10、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技术归口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具备新能源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12、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13、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融资贷款文件
1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取得的其他支撑性文件
附件2: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之前,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并取得下列支撑性文件:
1、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风电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2、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意见
3、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涉及入海河道闸下港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7、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技术归口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9、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10、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融资贷款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取得的其他支撑性文件
附件3:
风电项目核准流程
(报省核准的项目)
申请人申请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服务范围的咨询机构编制)。

2、提供相关附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市或县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网上在线申报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或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
材料,发放一次性补充告知
书。

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
限的风电项目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
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
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

决定
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
核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
通知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将项目核准决定按规定在网站公开。

同时发送同级相关部门以及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三、项目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更的;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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