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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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公司自产生以来,一直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基本原则。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
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万科房地产公司捐赠”事件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但由于本法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没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自颁布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此众说纷纭、争论不一。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
当时的美国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家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大,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警觉。
于是从美国开始,西方国家的立法者在修改公司法时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将社会其他群体利益的保护纳入到法律视野之中。
虽然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产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但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对其采肯定态度,一些国家都已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学界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此仅介绍国内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马克盖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是企业不仅有经济的义务与法的义务,对社会亦有其责任。
换言之,企业必须关心政治、社团之福社、教育以及从业员的“幸福”:实质上必须对环绕着企业之全体社会寄以关心;[①]凯思戴维思和罗伯特L。
布鲁姆特朗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方面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约瑟夫·M·迈克格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意味着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
[②]
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
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③]卢代富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
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道德上的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
与此同时,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
二者统一存在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④]王红一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
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
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⑤]
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形成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代表学说。
1利益最大化理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
[⑥]这是早期资本主义的主要理论,由于当时物质条件匮乏,国家需要通过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积累大量财富,而公司有助于聚集财富,所以当时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2最低道德要求论
该说认为公司应当遵守最低的道德要求,例如在噪音污染或轻微的空气污染中,虽然当地的管理者或者居民没有提出异议,但这属于"最低的道德"要求,仍然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一层面中随着"最低的道德"要求明显地在社会责任方面有了加强,该说虽然注意到了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会对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也想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但由于标准过低,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3、其他利益相关者论
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由斯坦福大学研究所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与公司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不同利益集团,如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所在社区等等。
此理论主张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营利为唯一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⑦]"除了股东外事实上还有其他团体,公司于决策时亦必须兼顾其他利"。
"公司业务之决定,应由各种利害关系团体参与"。
[⑧]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仅要考虑对其股东所产生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考虑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律除保护股东权益外,还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现实和潜在的资源环境利益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
[⑨]
这个理论是目前学界的通说,我国学者也大都赞同此种理论。
公司在从事日常活动中,不能仅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应当尽可能地考虑与本公司密切相关的利益全体的利益,如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等等。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及相关理论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它已经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社会运动。
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新公司法中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但由于第5条中规定的过于模糊,还是给大家造成了很多困扰,有几个问题需要在这里进一步探讨。
`1。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最低限度,如果违反,可能要承受一些不利的后果。
虽然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兼具法律性和道义性,但从立法者的意图来推断,将其明确规定在新公司法中,就是把其视为法律责任。
2.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法律义务
在诸如美国人多德等公司社会责任的早期开创者那里,公司社会责任乃是对公司在利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之概括或表达。
我国法学学者卢代富继承了早期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在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⑩]然而,这种学说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包括义务在内,而狭义的法律责任不包括义务。
我国采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属于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没有履行法定
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三种:一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法定权利,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是违约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契约具有法的效力;三是仅仅因为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虽未违反上述义务,但仅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1]新公司法第5条中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但具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清晰的界定,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3.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12]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的多,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比较具体明确,不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且还规定了该行为模式适用的条件,只能调整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是从社会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某异类的行为,某一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概括性和指导性的,所以应是法律原则。
具体分析公司法第5条可以发现,它处在总则之中,总则一般规定的是基本原则和重要的一般性规则。
在第一款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守法原则的体现;“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第二款中“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是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贯彻,是宪法精神的体现。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所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应当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在其他的部门法中没有体现,所以是公司法中特有的原则。
而且条文中用的是“必须”字样,所以是强制性的,而非任意性规范。
4.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宣示性还是裁判性
宣示性规范只是建议行为主体该怎么做,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违反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裁判性规范则具有裁判功能,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依据。
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法第5条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但责任概念、内容、对象等都很模糊,适用此条文的确存在很多障碍。
无论如何,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
写入公司法之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而不仅仅是建议,而是要作为裁判规范的,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具有裁判功能的。
5.利益相关者的范围
利益相关者应当包括公司的职工、债权人、上游产品的提供商、消费者、环境、公司所在的社区等等。
我国公司法通过让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签定劳动合同等方式使公司的决策更加民主化,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利益。
立法机关还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保护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
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很多难以预见的情形发生,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可以在出现这样的情况时起到弥补漏洞的作用。
如在捐赠问题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也许可以援引这个条款免责。
三、小结
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但二者并不是等量其观的,公司始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同于公益性质的社团,只需承担其能力范围内的责任即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出让自己过多的利益,这样会损伤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已经完成了财富的积累,可以更多的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很多公司还不具有承担过多社会责任的能力。
其实从长远来看,公司重视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对公司的经营是有帮助的。
既然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就说明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尽管现在这个规范还很模糊,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途径得到解决。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像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潘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 李政义:企业社会责任论[M].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0.19.
[②] 周海博: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制与社会 2009年2(上)
[③] 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A ]. 王保树主编. 商事法论集[ C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④]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99页
[⑤]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⑥] 王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 21 世纪商法论坛)》,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68 页。
[⑦]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⑧]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2 页。
[⑨] 谢文哲:《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治研究,2008 年第1 期
[⑩] 申天恩: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法学分析南方论刊 2008年第三期
[11]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第162页
[12] 同上,110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