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修〔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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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京造修〔2009〕8 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

8—2009)(以下简称《房修计价规范》)已于2009年2月6日由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现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京

建科教〔2009〕104号)文件精神,就本市贯彻实施《房修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和本通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

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办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房修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修缮工

程项目宜执行《房修计价规范》。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亦应执行《房修计价规范》。

三、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房屋修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

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

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计算。

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修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参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应按照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中的费率计算,并应随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变化而进行调整。

规费与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

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和设计文件等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应根据《房修计价规范》、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对于漏项或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的确定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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