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关于股权性质讨论的简要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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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关于股权性质讨论的简要评述

复旦大学法学院:郑飞

【摘要】股权之性质始终为学界争论之焦点,但迄今为止仍未达成共识。本文旨在对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我国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理论进行基本的梳理与评价,进而阐释笔者个人之观点,以期有所建设。

【关键字】股权性质学说合理性评述

一.股权与股权性质概述

股权,或称之为股东权,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①。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表现为(1)股利分配请求权(dividend claims);(2)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residual claims);(3)公司增资或新股认购优先权(preemptive rights);(4)表决权(voting rights);(5)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②等。由此可见股权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交互、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的统一。

关于股权的性质,始终是学界争论之焦点,但迄今仍然处于模棱两可的阶段。股权之性质直接决定了股东、公司法人的各项权利及其边界,并且影响着法律对公司的规范、政府对公司的管理,因此明确股权之性质有其重要性与紧迫性。

二.股权性质诸学说及其评价

我国学界经过长期的争论,形成了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主要学说,其主要观点与得失如下:

1.所有权说

所有权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即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在此基础上,王利明提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即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享有,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权;而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又为股东所共有。所以,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公司本身由股东共有的二重结构③。

但是在股东足额出资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就相互分离,股东对投入财产的控制由投入前对物的控制转变成了原则上对抽象团体的控制,即对人的控制④,而公司获得了独立地

①赵远.试析我国股权的性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②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4-253.

③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497-505.

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而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也与民法中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相冲突,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从股权的实现方式上看,股权中的许多权利必须借助公司的行为,而所有权则是一种直接支配权。另外,所有权说也无法解释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因为股东一经出资就不能随意撤资,而剩余财产分配权需先清偿公司债务方能由股东行使从而也不符合“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因此股权并非所有权。

2.债权说

债权说的前提语境在于现代公司实际上已被经营者控制,以致公司成了唯一的所有权主体,股东只关心和追求股息和红利,股权从所有权演变为债权⑤。之后又发展出新债权说(附条件的债权说),认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性质,而且随着产业的发达,企业所有与企业的经营日趋分离,证券化了的股东权已经成为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债权⑥,而共益权即使被承认包含在股权之内,也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权利。

债权说从现实出发,突出股权的收益请求权的特性有一定合理性。从这个角度看,股票与债权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债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而股权内容不限于请求权,还有控制权,其范围大于债权⑦。”如表决权就无法以债权来涵盖。因此将股权等同于债权失于片面。从消灭方式角度分析,债的关系经过债的履行即宣告消灭,而股权只可能因公司破产清算而消灭。另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减弱并不意味着已经失控,从各国立法与实践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的命运仍然具有决定性作用。

3.社员权说

社员权说由德国学者Renaud于1875年率先主张,随即成为德日之通说,我国众多学者如史尚宽、梁慧星、葛云松、刘俊海等亦持此说。所谓社员权,是指基于社员的资格或地位所享有的权利总称⑧。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获得社员资格并享有一系列社员权。1893年德国学者Pregelsberger将股权分为两种权利,一个是为了实现法人自身的目的而付与社员的权利,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另一个是为了实现社员自身的目的而付与的权利,称为自益权,如红利分配请求权。

以社员权说来解释股权的法律性质,其合理性在于避开了与法人财产权的冲突,看到了股权的独立性⑨。但社员权说面临着许多理论挑战,首先股权更多地强调人合性,而股权则偏重于资合性,社员权的核心功能是拥有并保持社员地位、享有社员资格,能否获得财产收益是次要的。而股权则恰好相反,获得投资回报是首要要求,股东一般并不注重股东资格或地位⑩;一人公司的出现对社员权说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还有社员权是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进行转让,而股权具有可让渡性;另外,对于社员权本身的性质与内容仍存在着很大争议,“以社员权这样一种内容不确定、自身性质尚未明确的权利来解释股权,虽可作为一

⑤郭锋.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J]6.中国法学.1988(3).

⑥张国键.商事法论[ M].台湾:三民书局,1980:239.

⑦王萍萍.股权概念的界定[J].法治与社会.2006(9).

⑧章光圆.论社员权的概念、性质与立法[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⑨王萍萍.股权概念的界定[J].法治与社会.2006(9).

种权利归类方法,但并未说明股权的性质。”因此以社员权来认定股权的性质仍是不妥。4.独立民事权利说

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既非债权,又异于所有权的独立权利。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本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11”大陆学者江平、石少侠亦持此说。

独立民事权利说超越了现有的民法权利体系的窠臼,是对股权性质理论研究的有益探索,笔者也认同此说,以开放性的心态构建股权性质理论。

三.独立权利说之合理性及其价值性

股权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其出现时间远远晚于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与以及相关的法律概念,如前所述,股权具有的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交互、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的统一超出了传统民事权利分类所能涵盖的范畴。学者江平亦指出,股权是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与支配权、具有资本性与流转性,而股权的上述特征足以把股权塑造成一枝独秀的权利形态12。因此股权性质问题的答案不应局限于现行的传统民法理论框架。

当股东将财产投人公司后,财产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股东对已投人公司的财产不再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间接的影响公司对出资财产的支配权13。公司法人地位与财产得以独立化,股权已突破了所有权为中心的产权关系模式。股权最主要表现为财产性权利和管理性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后者如表决权、质询权等。财产性权利是核心目的,股东投资的终极目的就在于获取利润,这也是公司存在的根基与使命;而管理性权利是形式手段用以保障财产性权利的实现,或者说管理性权利的概念里天然地包含财产性权利的成分,这种财产性权利与管理性权利的交互是债权概念无法涵盖的。另外股权所具有的高度资合性与流转性又与社员权难以兼容。可见,对于股权性质的理论探索必须突破原有僵化思维的局限,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建构股权这样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

民法理论应该适应并服务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需要拘泥于固有的理论框架。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概念,更应该是活的力量。明确股权的独立权利性质能够更好地确定股东的应有地位,利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正确行使股权,规范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这对于我国国企的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若能正确厘定认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政企不分的老问题的解决则指日可待。因此重新认识股权之性质以建构股权理论尤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中法权形态上出现的渗透和不断进化的趋势,对于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传统的民法权利体系已经能无法涵盖股权固有之特性与内容。我们有必要以开放性的心态承认股权为新型独立民事权利,并为其量身定制建构股权性质理论,完善我国

11郑玉波.公司法[ M].台湾:三民书局,1996:106.

12江平,孔详俊.论股权[J].中国法学.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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