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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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应对
措施
一、加强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高低,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才能实现抵税的目的。
原材料采购和工程项目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两个重要的进项税来源,因此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加强对其的管理,从进项税的源头严格加以控制,成为建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对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几乎每个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范围中都含有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和私营公司,各类合作伙伴鱼龙混杂、参差不齐。
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种情况对改革后增值税的抵扣造成相当大的困难,无法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而此次“营改增”给了建筑施工企业一个加强控制管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契机。建筑企业应该牢牢抓住这个机会,完善自身对供应商、分包商管理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对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一次认真详细的梳理筛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除,在减少中小供应商分包商的同时,尽可能的选
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提供有效保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转变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观念,不能再把价格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量供应商分包商的各种条件,在保障质量、对比价格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分包商,为增值税的顺利抵扣提供可靠保障。
另外,由于很多建设项目在人烟稀少的地区,因此建筑企业往往采取就地就近向当地百姓采购原材料的方式,这样做表面上看节省了一部分的路费,但却造成了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同时原材料的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建筑企业可以就此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并与其他企业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的行业规章制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真正将政府“营改增”的减税目的落到实处,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还有,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许多中小单位都挂靠在大型建筑企业之下。这样做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视。比如,这些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各项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也相对较低,对增值税发票的鉴别、管理、使用等掌握理解不十分规范,甚至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对下属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
顿,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施统一税务帮助和筹划,将挂靠单位的税务风险减小到最低。
二、提高收入质量,合理确定承揽价格
(1)与甲方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
营改增后企业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该尽可能多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减少“包清工”的合同模式。这是因为建造企业进项税的绝大部分对购买材料,材料的可抵扣比率也是最高的(17%的进项税率),只有尽可能多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才能加大进项税抵扣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
相反,如果签订的是“包清工”的合同,那么材料供应商会直接向甲方销售材料,并开具甲方名称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然后甲方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便无法获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机会。留给施工企业抵扣的只剩下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中的部分项目,由前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这部分费用相对较小,可抵扣的部分就更少。以XX工程公司承揽的铁路通信建设工程为例分析“包工包料”和“包清工”
两种情况下的税负变化:
从上表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承包合同由“包工包料“的模式变为“包清工”时,企业应纳增值税增加了千元,增加的比例达到了%。
工程发包企业(甲方)之所以使用甲供材料,本意是为了避免
工程施工企业(乙方)随意抬高价格,节约材料造价,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是营改增后此种“包清工“的施工模式带给乙方的只能是税负的增加,企业利润的降低,那么乙方必定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来抵消税负增高带来的影响,这样会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隐患,有违甲乙双方的初衷。
在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甲方提供原材料供应厂商并框定价格,由乙方付款的方式,这样取得发票抬头是乙方名称,这样就能保证此项增值税由乙方抵扣,既能降低了乙方的施工成本,又维护了甲方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愿望,可谓一举两得。
(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果按原来的方式经营,企业的税负水平势必会增加,因此,为减轻税负,建筑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寻找转移税负的办法,另一方面也要从合同招投标、确定收入的源头入手,调整原先的定额取费及投标报价模式。
建议在投标报价模式中,对甲方报价采用“不含税收入价格+税费”的报价模式,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融入到报价体系中去,合理转移税负。当然,能否在原报价外加价,向客户额外收取价外增值税,取决于施工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转移税负的能力。
例如某著名网络运营公司(简称X公司)就采取了类似的措施:X 公司借“营改增”机会对其下网站广告业务的的服务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6%,自2012年4月1日起,该公司为其客户开具的发票由原先的营业税发票变更为增值税发票。该公司提
价的实质就是将此次“营改增”对公司6%b 比例利润的冲击转嫁给了下游企业。如果原报价是1000万,现在则提高到1060万。
换言之,经过X 公司此举应对,“营改增”非但没有对该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反而使其在进销两头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独享了此次改革的红利。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X 公司通过采用了应对措施后对公司在两方面受益:
一是不但消化了改革前原本应负担的5%营业税,而且还将其中的差价提高了公司的利润。
二是X 公司通过此举不但将6%的增值税税负完全转嫁给了下游的企业,而且还能通过上游企业获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通过上下游企业的税负转嫁达到减轻自身税负水平的目的,堪称一举双得。
通过上述X 公司的例子,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虽然X 公司的做法不一定可以直接应用于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效仿这一做法。能否提高承揽价格,取决于企业在市场中的议价和转移税负的能力。一般而言,居于整个产业链上游的企业,其转嫁税负的能力比较强,居于下线的、底层的企业转嫁能力比较弱。建筑业处于上游的总包商可以让下游的分包商开具专用发票,下游的分包商可以再让其分包商开具专用发票,越往下分包,企业的规模越小,其议价能力越弱,转嫁税负的能力也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