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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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指导发[2015]19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23

【实施日期】201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5〕198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2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2016年全省新农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政策口径及编报的通知》(黑财社〔2015〕135号)精神,2016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

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38元。201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为防止重复参合,各地要对以往未参加新农合新参合的人群,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群进行对比,避免重复参合。

二、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在乡(镇)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在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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