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安全工作规定-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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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目标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事故(事件)。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七)不突破电力安全、设备、信息系统事件年度控制指标。 第十条 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公司、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 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 (二)不发生一级电力安全、设备、信息系统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六)不突破电力安全、设备、信息系统事件年度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部门(中心)、班组安全目标。 《宝鸡分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1》《宝鸡分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2》《宝鸡分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3》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工作规定》
李 论
安全工作规定
范围
各市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各直属中心: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已经集团公司 2015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工作规定》共计十五章来自百度文库一百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事件),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 条例》、《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陕西省地 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是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 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 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 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发电、施工单位、各市分公司(包括所属施工、检修等单位),县级供电公司, 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其它不单独设置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的单位,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市、县级单位 凡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 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信息、交通 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 面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 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九)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分 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主管工作范围 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 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 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各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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