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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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2020)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30日

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潍坊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是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优势产业,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创新、技术、项目、人才、平台、产业,“政产学研金服用”紧密结合的体系,形成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效率共享、创新共享、需求共享的创新网络,努力建设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更加有力地推动产学研合作、高端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助力推动我市乃至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贯彻“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工作原则,由在潍坊市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创新创业共同体牵头单位向潍坊市科技局申报建设。

第二章建设运行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划;

(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考核、年度统计等工作;

(三)批准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实施对共同体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创新创业共同体的运营管理。创新创业共同体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政产学研金服用”七要素,探索建立利益共享、人才招引、项目管理、平台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融合的创新生态。

第六条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建立跟踪淘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期限为3年。在建设期内牵头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作,在建设期满前,市科技局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章申请认定

第七条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在潍坊市注册、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驻潍坊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能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可根据共同体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共同体组织架构。由共同体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健康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至少3年建设计划等,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共同体应具备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有效聚集的能力,能够协调各方支持共同体建设。

(三)制定共同发展目标。共同体牵头单位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体共建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目标,并约定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协议应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共同体总体发展目标应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得以体现。

(四)具备运行基础条件。共同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满足共同体发展需要的办公场地、科研场所,已建有条件相对成熟的研发平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和中试基地等;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研发人才团队和科技服务团队,总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博士学历不少于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人。牵头建设单位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支持共同体日常运行。共同体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并纳入所在县市区重点发展项目,当地党委政府已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期内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

(五)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共同体应形成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市场化运营模式,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共建关系,通过阶段性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共同体“自我造血”功能。共同体应探索灵活高效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形成“订单式”委托研发、“定向式”人才培养、“共享式”双创

服务等协同创新机制,实现人才激励、利益共享、市场化决策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六)创新创业要素齐备。共同体成员单位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规模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共同体应有效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要素,成员单位中一般要包含若干产业技术领域具备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够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共同体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引进和建设精准高效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

第八条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提供的材料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提供的材料:

提交《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

《建设方案》是组织考察论证、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建设背景和建设基础;

2.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3.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

4.建设期内具体可量化的年度建设目标;

5.资金投入与保障措施;

6.建设期内年度具体资金需求与预算。

证明材料包括:

1.成立共同体的决定;

2.成立共同体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3.共建共同体的协议书;

4.共同体专家聘书;

5.共同体研发人员明细表;

6.资金保障证明;

7.其他证明共同体建设基础和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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