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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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

记忆口诀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申群注公社)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涉、重影、最高确)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标专着假域裁)

a.海事海商案件;

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域身、失身、劳教、监禁)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2)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港口不动,继承遗产)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已无有)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本院虽原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1)是否拥有管辖权;(2)适用管辖方式;(3)是否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11.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1)挂靠;(2)民事合伙;(3)借用身份;(4)企业分立;(5)保证;(6)继承;

(7)代理;(8)财产共有。

12.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1)参加诉讼依据;(2)参加方式;(3)诉讼地位;(4)享有权利。

13.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1)前提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1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1)紧迫性;(2)依申请;(3)有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1)必要性;(2)依申请或职权;(3)可以有担保。

15.先予执行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b.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

产工具货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

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依保中确迫力)

(1)明确性;(2)迫切性;(3)有能力;(4)依申请;(5)诉讼中;(6)可责令担保。

16.拘传的适用条件:(1)必须到庭的被告: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不到庭系无正当理由。

17.起诉的四项基本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

18.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但不影响原案件审理。

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

(1)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反诉应当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9.决定延期审理:(他新回必)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死丧终抗另他)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死亡原继被遗,离费一方)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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