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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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办字〔2013〕18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

国家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行政法规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是政府加强燃气行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行使政府管

理职能,规范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切实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

市局印发的《细则》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批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市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按照《细则》的规定,对原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换证工作。

(一)对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程序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燃气企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过渡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该注销的应予注销,切实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换证后,原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全市换证工作到2013年9月30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一)各地新申报的燃气项目和燃气经营许可的,以“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原则,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严禁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场站点布局规定审批。

(二)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细则》所

明确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把每个环节关,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每件许可事项符合法规要求。

(三)市燃气办要加强对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业务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证书启用省建设厅监制统一版本,由发证机关打印,手写无效。各地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7日内,填写《九江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表》,报市燃气办备案。

附件:1、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细则;

2、九江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表;

3、九江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及市、县编号。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

2013年3月25日

━━━━━━━━━━━━━━━━━━━━━━━━━━抄送: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印发

━━━━━━━━━━━━━━━━━━━━━━━━━━

附件1

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气许可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状况,现制订《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对全市的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管理。

县(市)、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在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含中央驻地的燃气经营企业),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

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液化石油气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许可证报市燃气办备案。

在县(市)、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液化石油气企业及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许可证报市燃气办备案。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

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其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从事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六)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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