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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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色农产品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特色农产品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推进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特色农产品市场秩序,为促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色农产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人民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的业
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并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推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特色农产品相关的各种技术。
(二)积极引导会员更新经营理念。
推动产地市场与销售市场、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对接,加强生产基地、企业和市场的结合,培育和创品牌。
(三)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发布特色农产品及相关产品供求、新技术等服务信息,协调解决特色农产品经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保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侵犯会员利益的举报,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会员间的研讨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政策。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关特色农产品方面的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省考察。
(七)充分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为政府制订政策献计献策。
第七条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组织;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大户和经纪人;
4.其他与农产品经营相关的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四)协助开展特色农产品学术和宣传普及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依法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即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任免;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协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
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协会理事,但须经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下设监理会,由监理长和副监理长各1名组成、任期四年,监理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会议决议及重要工作督办;
(二)财务收支的监督审核;
(三)会费缴交及使用的监督审核。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其他保障协会工作所必需的正常开支。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年终编制经费决算,按规定向本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