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甲亢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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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妊娠期甲状腺毒症患病率1%,其中临床甲亢占0.4%,亚临床甲亢占0.6%。分析病因,Graves 病占85%,包括妊娠前和新发Graves病;妊娠甲亢综合征也称为一过性甲亢,占10%,甲状腺高功能腺瘤、结节性甲状腺肿、葡萄胎等仅占5%。
二、妊娠甲亢综合征(SGH)
妊娠妇女的发生率是2%~3%。本病发生与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的浓度增高有关,hCG 与TSH有相同的G亚单位、相似的beta亚单位和受体亚单位,所以hCG对甲状腺细胞TSH 受体有轻度的刺激作用。临床特点是8-10周发病,心悸、焦虑、多汗等高代谢症状,血清TSH水平减低、FT4或FT3增高,甲状腺自身抗体阴性。本病与妊娠剧吐相关,30%-60%妊娠剧吐者发生SGH。SGH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妊娠剧吐需要控制呕吐,纠正脱水,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不主张给予ATD治疗,因为一把在妊娠14-18周,血清甲状腺激素可以恢复正常。
二、妊娠Graves病
妊娠期表现出高代谢症候群和生理性甲状腺肿均与Graves 病十分相似,由于甲状腺激素结合球蛋白升高,血TT3、TT4亦相应升高,这些均给甲亢的诊断带来困难。如果体重不随着妊娠月数而相应增加、四肢近端消瘦、休息时心率在100次/min以上应考虑甲亢,如血清TSH降低,FT3或FT4升高可诊断为甲亢。如果同时伴有浸润性突眼、弥漫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区震颤或血管杂音、血清TRAb或TsAb阳性,可诊断为Graves病。
三、Graves病合并妊娠
未控制的甲亢使妊娠妇女流产、早产、先兆子痈、胎盘早剥等的发生率增加,早产儿、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足月小样儿等的危险性提高。母体的TSAb可以通过胎盘刺激胎儿的甲状腺引起胎儿或新生儿甲亢。所以,如果患者甲亢未控制,建议不要怀孕;如果患者正在接受ATD治疗,血清TT3或FT3、TT4或FT4达到正常范围,停ATD 或者应用ATD的最小剂量,可以怀孕;如果患者为妊娠期间发现甲亢,在告知妊娠及胎儿可能存在的风险后,如患者选择继续妊娠,则首选ATD治疗,或者在妊娠4~6个月期间手术治疗。妊娠期间应监测胎儿发育。有效地控制甲亢可以明显改善妊娠的不良结果。
四、妊娠期的ATD治疗
常用A TD有两种:MMI和PTU。MMI致胎儿发育畸形已有报道,主要是皮肤发育不全和“甲巯咪唑相关的胚胎病”,包括鼻后孔和食管的闭锁、颜面畸形。所以在怀孕前和妊娠T1期优先选择PTU,避免使用MMI。除T1期外,优先选择MMI。对于PTU引起的急性肝衰竭国内尚缺乏报道。在PTU和MMI转换时应当注意检测甲状腺功能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Beta-受体阻断剂如普茶洛尔20-30mg/d,每6-8h服用,对控制甲亢高代谢症状有帮助。但是其与自发性流产有关,还可能引起胎儿宫内生长迟缓、产程延长、新生儿心动过缓等并发症,故使用时应权衡利弊,且避免长期使用。
五、妊娠期甲亢控制的目标
ATD治疗妊娠期甲亢的目标是使用最小有效剂量的ATD,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和维持血清FT4在正常值的上限(或轻度高于参考值上限),避免ATD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
ATD起始剂量如下:MMI5-15mg/d,或者PTU50-300mg/d,每日分次服用。监测甲状腺功能,及时减少药物剂量。治疗初期每2-4周检查甲状腺功能,以后延长至4~6周。孕妇血清FT4是甲亢控制的主要监测指标,血清FT4达到正常后数周TSH水平仍可处于抑制状态,因此TSH水平不能作为治疗时的监测指标。由于合并使用L-T4后,控制甲亢ATD的剂量需要增加,所以妊娠期间不主张合并使用L-T4。
六、妊娠期间的手术治疗
手术适应症:(1)对ATD过敏;(2)需要大剂量ATD才能控制甲亢;(3)患者不依从ATD 治疗。手术术时机一般选择在妊娠T2期。妊娠早期和晚期于术容易引起流产和早产。
七、哺乳期的ATD治疗
近20年的研究表明,哺乳期应用适量A TD对于后代是安全的,因为PTU的肝脏毒性原因,应当首选MMI。MMI剂量达到20-30mg/g,对于母婴都是安全的。PTU可以作为二线药物,300mg/d也是安全的,但是应当监测婴儿的甲状腺功能。母亲应该在哺乳完毕后,服用ATD,之后要间隔3~4h再进行下一次哺乳。
七、妊娠与131I治疗
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禁用131I治疗甲亢。育龄妇女在行131I治疗前一定确定末孕。如果选择131I治疗,治疗后的6个月内应当避免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