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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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管理制度1.材料管理流程

2.制度说明

2.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项目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工程质量意识,从材料源头提升工程质量及项目品质。

2.2适用范围

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2.3主导部门

工程部、项目部

2.4参与部门

技术部、预算部、计划品质部

2.5材料管理流程中各部门职责

2.5.1项目部:

①负责对在建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②组织相关人员对进场甲供主材进行现场清点验收,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效果的,项目部需提请工程部、技术部、计划品质部、预算部参与现场验收;

③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跟踪、督促计划的执行;

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材料负责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测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该批次材料可以使用或清退出场。例行检测的频率由项目部自行确定,但需保证材料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⑤负责建立并维护《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台账》(附件3),并定期向工程部提供台账报表(每月一报),该报表将作为每年合格供方评价的主要依据。

⑥负责审核并保存入场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

2.5.2工程部

①对由项目部提请配合验收的进场材料(主要为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效果的材料设备),参与验收并明确验收意见;

②日常项目巡查及月度检查时,对材料进行临时抽样送检,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材料设备的品质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清退出场并出具处罚意见。通过临时抽查的方式,在项目部例行检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材料验收检测的过程管控;

③项目日常巡查及月度检查时,对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台账》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④对项目部所保存的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2.5.3技术部

①负责所有项目的材料设备选型定样,并参与评审;

②对由项目部提请配合验收的进场材料(主要为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效果的材料设备),参与验收并明确验收意见;

③负责完成售楼部及样板房的软装材料清单。

2.5.4预算部

①根据项目部甲供材料设备入场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并协调供应商按时供货;

②对由项目部提请配合验收的进场材料(主要为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效果的材料设备),参与验收并明确验收意见。

2.5.5计划品质部

①对由项目部提请配合验收的进场材料(主要为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效果的材料设备),参与验收并明确验收意见;

②项目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疑似不合格材料设备,可要求工程部及项目部组织现场取样送检,明确相关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工作程序

3.1.材料样品管理

3.1.1 材料设备选型定样由技术部负责,所有需报送样板的材料,供应商均需提供材料样板,并办理报批确认手续(附件1-《材料样品确认单》),由技术部负责归档。

3.2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见证管理

3.2.1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表》(附件2),并提交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书等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场。

3.2.2 质量证明文件应以原件为依据。采用文件复印件的,必须在项目部监理验证原件的基础上,由生产厂商有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并加盖有效印章;同时应有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订货责任人或工程责任人)的签字。

3.2.3 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证明,应由符合国标认定相应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其有效期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3.2.4 进场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应有海关、工商检查证明的原件。其中内容包括不限于:生产地址、供货厂商(或其指定经销商)、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3.2.5 在施工单位、供货商提供每批次进场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的基础上,项目部需根据公司要求,对主要材料进行例行抽样并送第三方实验室检测。需检测材料种类及性能可参考《建筑材料设备检测清单》。

3.2.6 为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3.2.7见证员应由项目部/监理的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工程师担任。

3.2.8 见证员应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员和取样人签字。见证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2.9 试块、试件和材料需在现场取样,并送至与我司合作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

3.2.10 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项目部/监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将不合格的材料退出现场。

4、附件

4.1材料样品确认单

材料样品确认单

注:1、该表单主要针对涉及到建筑、景观、装饰观感的材料样品验收使用。

2、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不造成返工,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所需材料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监理现场确认样板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大面施工,擅自进入大面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并且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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