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确保进场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进入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资源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行政相关行业监督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管理。

第五条凡进入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要求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并对上传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否则不能进场开展业务。诚信库登记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诚信库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应上传以下资料:

(一)诚信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印章、签字字样或授权委托书;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七)在宛分支机构需提供在宛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在宛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上传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人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四)近半年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

(五)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六)《进场从业人员承诺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提交《进场交易登记表》和相关项目资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好进场从业人员的人数和岗位职责,并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进场从业人员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正式人员,具有组织招标活动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且熟悉招投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人员应在开标前到达市资源中心,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应当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并唱标,开标过程应做好开标记录、签字并存档备查。

(五)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招标代理人员做好书面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

(六)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代理人员应整理好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市资源中心项目负责人的指引下进入指定评标室,将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等资料摆放到位,由评委进行独立评审。

(七)招标代理人员在专家独立评标开始后,应及时离开评标室进入候标区,做好评标期间的相关联系和沟通工作。若需进入评标室服务,应有公证人员或社会监督员随同。

(八)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开标、评标相关资料归集完整交市资源中心项目负责人存档,并及时完成其他后续工作。

第九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代理人员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操作流程,做好开标、评标相关工作。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市资源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资源中心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视其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抄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由市资源中心项目负责人、招标(采购)人、行业监督部门、评标专家等方面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详见附件),各评价主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一个代理项目存在5个差评以内(含5个)的代理机构,市公管办将给予口头警告;一个代理项目存在5—10个差评以上的(含10个)的,将给予网上预警公示处理,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进场代理业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情况,市公管办将定期网上排名公示,排名结果将与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共享,并向提出需求的招标(采购)人择优推荐。

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行业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表

2、行业监督部门评价表

3、招标人(采购人)评价表

4、评标专家评价表(评标委员会组长填写)

5、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汇总表

附件1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表

附件2

行业监督部门评价表

附件3

招标人(采购人)评价表

附件4

评标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表

附件5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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