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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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方所谓情理,患者与其家属在安乐死上选择和判断上达到统一,即对利益相关者无危害,属患者正当权益。首先,在中国目前来看,法律保障人的生存权,。其次,患者作为特殊群体,无法对自己的情况进行正确判断,他会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选择死亡,这种意愿显然并非出自他的真心。而且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主动求死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一旦患者不能自己决定时,生命属于个人,生命如此可贵,家属无权决定病人的生死。解决痛苦的手段很多,死亡是连生的希望都不给的最残忍的手段。生命只有一次,病重时也许无法后悔自己当初立下的选择,但他明明还在努力地呼吸着,却终止其生命,于其何忍。挣扎是对生的渴求,没有什么比死亡更可怕。
第二,对方说法理上看,安乐死为合理诉求,法律应当保护。不否认安乐死是少数人的需求,但法律考虑的应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避免过度医疗,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首先过度医疗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病重病人是需要医疗的。如果说病危病人的救治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那对社会资源浪费的浪费也普遍存在,您为什么就一定对病危的弱势群体如此苛刻,难道就因他们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了,我们就应该将其抛弃了吗?对其本身来说,他需要维持生命,怎能说是浪费资源;对其家人来说,他的存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支柱,对他们来说也不是浪费资源。生老病死,是我们每个人都将面对的事情,生存是人的本能,我们在苦苦挣扎着就是因为我们想活着,试想在你挣扎时被告知可以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不死是浪费资源,将会是多么可悲。
与其在绝望中匆忙的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如在希望中等待,既给自己的生命一份尊重,也给这个社会多一份希望!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被废除!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谢Leabharlann Baidu主席。
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但我方不得不提出诸多质疑
首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对方是从情理、法理、人道主义及执行程序,这些并非为立法的必要条件
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主席、评委、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很高兴今天能站在这里同大家来探讨这样一个当今时代的热点话题,【对方便有对安乐死的定义还是比较中肯的,但是对方的诸多理由我方却实在不敢苟同。】(或安乐死的定义是这样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这里的合法化即是指客观事物的合法性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合法性的某种共识。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今天这个话题的背景是中国,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那么为什么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呢?下面我将会从我国现实客观条件、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对生命的认识这三个方面来为大家阐述。
第二,在不成熟的条件下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社会永远都在不停的进步,安乐死会使我们面对绝症时缺乏对抗绝症的勇气与信心,减慢对绝症的研究和探索脚步,这不仅对于许多患有或有易患性的人而言是一大噩耗,更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细细想来,正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探求,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面临所谓的不治之症就选择安乐死,看似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病人结束痛苦,但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古往今来不知道有多少不治之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有药可医、有方可治,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对于病人,医生的一纸诊断,便让其觉得被判了死刑,看不到一丝光亮,对社会大众,会形成一种对未来缺乏信心与期望的意识,另外由于绝症病人往往开销巨大,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病人与亲属、医生之间的信任也是一大挑战。
第三,对于生命我们需要有更深层的思考。人都有对生命的热爱和渴求,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更进一步谈,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安乐死在结束病人身体痛苦的同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对于在社会建立尊重生命的氛围,并使社会对生命权的期待得到增强产生产生了过多的不良影响。
第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现实客观条件还达不到要求。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了医学、伦理、道德、社会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它必须和我国具体国情同步发展。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有限,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尤其是面对绝症的诊断,病情错综复杂,一旦误诊后果无法想象。另外,我国现在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是否有人会怕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医疗负担而选择结束生命呢?我们难以预料。伦理道德包括了人生价值、人生意义、生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安乐死对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第二,对方说法理上看,安乐死为合理诉求,法律应当保护。不否认安乐死是少数人的需求,但法律考虑的应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避免过度医疗,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首先过度医疗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病重病人是需要医疗的。如果说病危病人的救治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那对社会资源浪费的浪费也普遍存在,您为什么就一定对病危的弱势群体如此苛刻,难道就因他们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了,我们就应该将其抛弃了吗?对其本身来说,他需要维持生命,怎能说是浪费资源;对其家人来说,他的存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支柱,对他们来说也不是浪费资源。生老病死,是我们每个人都将面对的事情,生存是人的本能,我们在苦苦挣扎着就是因为我们想活着,试想在你挣扎时被告知可以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不死是浪费资源,将会是多么可悲。
与其在绝望中匆忙的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如在希望中等待,既给自己的生命一份尊重,也给这个社会多一份希望!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被废除!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谢Leabharlann Baidu主席。
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但我方不得不提出诸多质疑
首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对方是从情理、法理、人道主义及执行程序,这些并非为立法的必要条件
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主席、评委、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很高兴今天能站在这里同大家来探讨这样一个当今时代的热点话题,【对方便有对安乐死的定义还是比较中肯的,但是对方的诸多理由我方却实在不敢苟同。】(或安乐死的定义是这样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这里的合法化即是指客观事物的合法性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合法性的某种共识。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今天这个话题的背景是中国,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那么为什么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呢?下面我将会从我国现实客观条件、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对生命的认识这三个方面来为大家阐述。
第二,在不成熟的条件下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社会永远都在不停的进步,安乐死会使我们面对绝症时缺乏对抗绝症的勇气与信心,减慢对绝症的研究和探索脚步,这不仅对于许多患有或有易患性的人而言是一大噩耗,更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细细想来,正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探求,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面临所谓的不治之症就选择安乐死,看似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病人结束痛苦,但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古往今来不知道有多少不治之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有药可医、有方可治,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对于病人,医生的一纸诊断,便让其觉得被判了死刑,看不到一丝光亮,对社会大众,会形成一种对未来缺乏信心与期望的意识,另外由于绝症病人往往开销巨大,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病人与亲属、医生之间的信任也是一大挑战。
第三,对于生命我们需要有更深层的思考。人都有对生命的热爱和渴求,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更进一步谈,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安乐死在结束病人身体痛苦的同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对于在社会建立尊重生命的氛围,并使社会对生命权的期待得到增强产生产生了过多的不良影响。
第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现实客观条件还达不到要求。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了医学、伦理、道德、社会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它必须和我国具体国情同步发展。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有限,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尤其是面对绝症的诊断,病情错综复杂,一旦误诊后果无法想象。另外,我国现在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是否有人会怕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医疗负担而选择结束生命呢?我们难以预料。伦理道德包括了人生价值、人生意义、生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安乐死对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是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