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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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 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 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 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 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 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 的实现,还必须实行法治,只要有一个人 可以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受 此人的统治。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以及弱者的联合。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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