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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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
为落实诸暨市白蚁防治所《创建绍兴市级文明单位2009年规划》,使我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所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鼓励全所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

2、通过市直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80元,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160元,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

3、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惩处
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2、触犯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当月扣除文明奖金,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部门10%以上职工扣除当月文明奖的,该部门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3、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重大卫生事故、严
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参与职称、职务晋升。

4、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扣除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三个月文明奖。

5、上级部门卫生检查被点名批评,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一年两次以上扣除3个月文明奖。

6、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到,扣除当事人3个月文明奖,并全系统通报批评。

一年内两次以上扣除全年文明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
为落实诸暨市白蚁防治所《创建绍兴市级文明单位2010年规划》,使我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所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鼓励全所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

2、通过市直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80元,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160元,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

3、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惩处
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2、触犯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当月扣除文明奖金,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部门10%以上职工扣除当月文明奖的,该部门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3、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重大卫生事故、严
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参与职称、职务晋升。

4、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扣除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三个月文明奖。

5、上级部门卫生检查被点名批评,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一年两次以上扣除3个月文明奖。

6、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到,扣除当事人3个月文明奖,并全系统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以上扣除全年文明奖。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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