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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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 “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 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 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 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 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主要业务范围 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 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提供对外担保; 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 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 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 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 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 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办理粮食、 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 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 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 策性银行。 资金来源: 政府提供资金来源 . 向社会保障系统借款 . 向金融市场筹资和对外借款. 主要业务 : 投资 贷款 担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把国家信用运用 于市场,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实现国家信用与市场业绩的完全统一。建立长期稳 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建设资金需要,办理政策 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贷款业务;对固定资产投资 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 任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在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以建设市场化的投融资体 制为目标,以融资为载体,通过建立信用结构和责 任约束机制,拉动投融资体制建设。
国外政策性银行的成功经验:
政策性银行的运作模式与各国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其特点, 但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市场主导其运作过程,可以认为是市 场主导型;一种政府在其运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看作是政府主导 型。 1、市场主导型:美国 目前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该体系是根据美国《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 建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为该体系的领导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整 个体系的工作,并对成员银行提供融资便利,调剂地区银行间的资金余缺。 资金运用主要为对会员机构发放长、短期贷款,贷款须以住房或政府债券为 抵押。储蓄贷款协会是私人或互助性质的储蓄机构,吸收储蓄存款,发放住 房抵押贷款。 小企业管理局。这是美国国会于1953年拨款成立的一个联邦政府贷款机 构,其职能是专门为那些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 资帮助。资金运用有直接贷款,参与联合贷款和担保等以及某些特殊信贷。 小企业管理局的业务主要有直接发放贷款和担保贷款。直接贷款利率、参与 贷款利率较低,它们与担保贷款的最高容许率均定期调整,以反映市场条件 的变化。
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
法律空白 政策性银行成立10年了,中国一直没有《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来规范 政策性银行行为,更未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法律定位。 由于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性银行法,导致我国政策性银行缺乏从法律层面 对其性质、职能及业务范围的界定,致使其行为边界存在模糊性。政策性银 行立法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良性发展,有学者认为政 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在某些领域内存在“冲突”,商业性银行也抱怨政策 性银行染指商业银行业务领域。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但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其监督职能的重点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政策性银 行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它执行的是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其亏损由 财政补偿。而现行的运行机制,财政被动提供政策性银行的利益补偿,财政 没有积极性,容易造成对政策性银行亏损计划卡得太死、营业税退税补充资 本金不足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加之,由于政策性银行在组织方式上的政策 控制性、行为目标的非盈利性、融资准则的非商业性、业务领域的专业性以 及信用创造的低能性等特殊属性,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内部管理和风险 控制都不同于商业银行,必须要有特殊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而中央银行 又不可能设立两套管理体制和办法。
2、政府主导型:日本、韩国 (1)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二战后,为了迅速达到经济恢复和发展 的目的,日本建立了庞大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 括有: 日本开发银行。该行是根据《日本开发银行法》,于1951年4月成立的。 其目的就是提供长期资本,促进产业的政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弥补民间金 融机构的长期资金不足。 政策资金贷款的重点依据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投 资也是日本政策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目的在于补充、完善、诱导和调动民 间金融机构,主要对象为大规模工业基地建设。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该公库是根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于1953年8 月设立的。目的是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所需要的长期资本在向一般金融机构 融资发生困难时,由该公库给予授助。资金运用主要是对中小企业提供设备 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等一般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国民金融公库。该公库是根据《国民金融公库法》于1949年6月设立的, 其目的是“对从银行等其他一般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较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 要的事业资金”。从职能上看,该机构类似西方国家的平民银行。资金运用 主要是向中小企业发放普通贷款,还有事业资金贷款和升学资金贷款。
从美国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中,我们可以看出市场主导 型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模式有如下特点: 第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发挥自身作用。在政 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发达国家非常注重 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虽然决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宗 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但是在 具体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第二,政策性金融机构呈多层次的组织结构。美 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由政府建 立,第二层由会员出资设立,具有合作性质,第三层 是纯粹的商业性机构。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对其有一 定程度的控制、干预的权力,确保政府政策目标的贯 彻实施,又可以使政府不致过度地干涉其经营活动, 使其能够按照市场机制来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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