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能过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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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行业
2013-10-16,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2014-10-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2015年目标计划
对照“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稀土等15个重点行业2015年目标计划。
(二)制定“十三五”目标计划
结合环保、能耗等标准实施及结构调整推进情况,制定重点行业,尤其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十三五”淘汰目标,以及到2017年阶段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