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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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 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 本至少为4%。
二、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新 《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2年定稿,2005年实施,并全面取代 《巴II》。 1、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1)《巴II》中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遇到了新的挑战。
其次,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反应。
最后,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 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反映所有信息。
现实中,大量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
第二节 金融价格的成本
一、执法成本 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如监管 机构的行政预算等,这是显性成本(直接成本) 二、守法成本 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额外承担的成本损失,通常属 于隐性成本。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2003年3月,成立 银监会职责: 负债制定有关银行业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负责 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督职能相对分离
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FSB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建立的重要国际协调组织 2009年4月,由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建立。 成员: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国香港、荷兰、新加坡、西班牙和 瑞士。 G20 :美、日、德、法、英、意、加、俄、中、阿根廷、澳、 巴西、印度、印尼、墨、沙特、南非、韩国和土耳其。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FSB 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 G20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GSIFIs)名单。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保险进入该名单
中国版《巴Ⅲ》
2011年4月,《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2011年8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 年6 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定于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中国版《巴Ⅲ》落地。
( 4 )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指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
顺应市场变化,调整过时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
金融监管的对象
不同的国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监管对象是不一致的, 但从总的来看,金融监管的对象呈逐步扩大之势,甚至 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商业银行。 随着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活动也越来越 复杂化,各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被列入金融监 管当局的监管对象。
在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银行业 的破坏力日趋显现。
(2)危机的警示。 1997险的衡量与定价方面的探索性工 作,取得成果。
2、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 险加权资产,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资本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变,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 算问题,新协议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道德风险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会保证金融机构 的安全和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易于忽视对金融机构的监 督、评价和选择。
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使得存款人通过挤兑的方式 向金融机构经营者施加压力的渠道不再畅通。高利率吸收存款, 以从事高风险活动。 三是由于金融机构在受监管中承担一定的成本损失,因而会通 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此外,监管过度还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 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
第一,对新设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即“市场准入”。 第二,审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三,对金融机构经常实施市场检查。
第四,重视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挽救,尽量避免单个金融机 构经营不善引发大的社会震动。 挽救和保护措施主要有:存款保险、兼并、接管、清盘以及注 资等。
两种经常发生的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操作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资金损失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创新带来金融衍生工具增多,若运用不当, 反而成为新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监管重心应放在保护、维持、 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上。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 1998 年 4月,二者合并,证监会成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 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职责: 负债组织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 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长期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 市场有关的事项。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这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 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约束,merket discipline)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 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 将资本分为两层: 一层为“核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 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 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 次 级 债 券 工 具 。
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
四、金融监管失灵问题
(1)监管者的经济人特性。 (2)监管行为的非理想化。 ①监管者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具有局限性;②监管者面临信息的 不完备;③监管当局对是否采取措施和采取何种措施,以及从 采取措施到产生效果,都可能产生监管时滞。 ( 3 )作为监管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金融监管机关处在独 特地位,它们几乎不受市场的竞争和约束,也没有改进监管效 率的压力和动机。 ( 4 )金融机关类似行政机构,其运作机制极易导致监管的官 僚主义行为。
对单项贷款的限额管制;
对与银行有关的人员的贷款限制; 对金融机构外汇交易的限制; 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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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理论
1、社会利益论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就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 利益的高度分散,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 责。 市场缺陷的存在
2、金融风险论 金融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必须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 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银行业的资本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量的资产业务都靠负 债支撑。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体制与类型 定义:指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 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 类型: ①单一监管体制,如英国、比利时等于巴西、埃及等大多数发 展中国家
②多头监管体制,一是分权多头式,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 国家;二是集权多头式,如日本、法国、中国等。
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法律、法规统一监督 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 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规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 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 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 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宏观审慎框架
macro-prudential framework 1979 年由 BIS 的前身“库克委员会”首次提出, 2010 年的《巴 Ⅲ》包含了宏观审慎要素。 核心是,要求银行在经营良好时积累缓冲以备不时之需,通常 包括资本留存缓冲(2.5%的普通股)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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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
⑴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
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 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 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 先进的技术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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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的管理; 对银行保持适度资本量的管制; 对银行保持清偿能力和资产流动性的管制; 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金融监管协调
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
要保证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信息的保密性;
监管者对合作必须有一个前瞻性的态度。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组织
一、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
成员国:美、英、德、法、意、日、加、荷、卢森堡、比利时、 瑞典、瑞士,12国。 《巴塞尔协议》(Basel II)1988年, 《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基本标准 的协议》),简称《巴II》(Basel II) 《巴II》目的: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 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 平等竞争。
( 3 )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扩展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 内在关联,将逆周期因素引入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框架。
《巴Ⅲ》
对此前《巴塞尔协议》的修订: (1)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核心资本4.5%,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0~2.5%
(2)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
(3)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新标准的过渡期安排。
关于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赋予 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 关于表外资产 : 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额转化为表 内资产额,然后再视同相应的表内业务进行风险加权.
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 资本比率的标准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 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
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 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中国2010年实施
《巴Ⅲ》(Basel Ⅲ)
2012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更具有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简称《巴 Ⅲ》) 关注点: (1)从单家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 (2)从单家银行的稳健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第六章 金融 监管体系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理论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成本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理论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人们在从事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按原因分类: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